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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调个税 才能让中低收入者受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06日09:08  生活新报

  张贵峰

  据消息人士透露,新的个税改革方案近日已经上报国务院,该方案可能不会改变2000元的起征点,但拉开了税率级次,也对税率作了相应调整。专家称个税免征额的上调对于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作用甚微,中国2000元以下收入者占90%,调整免征额只是对10%的少数人减税,对90%的人没有影响。(1月5日《21世纪经济报道》)

  “拉开税率级次、调整税率”,对于减轻个税税负尤其中低收入者税负,当然是有积极作用的。这正如有专家指出的:“相应的级距扩大后,可使中低收入者复合到最低的一、二级税率之上”,“使中间收入人群不会很快跨入高收入税率中去,这就减少了他们的负担。”

  但是,仅仅囿于此而“不改变2000元的起征点”,并断言“对于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作用甚微”,显然并不完全客观。众所周知,现行个税法的“2000元的起征点”,是2008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距今已近三年。三年来,全社会的收入水平在提高、物价水平更在大幅上涨。这意味着,2000元的起征点如果保持不变,真实的起征点三年来实际上是不断下降的——因为今天的2000元早已抵不上三年前的2000元了。

  另外,据国家统计局数字,200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2736元,折合每月2728元。就是说,每月2000元实际上已是一个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标准,这样的低工资依然要缴纳个税,岂能“对90%的人没有影响”?又如何能“帮助中低收入者降低税负”?

  其实,在“不改变2000元的起征点”的情况下,又要实现“帮助中低收入者降低税负”的个税改革目的,办法还是有的:一方面,可将个税的征税单位由目前的简单个人转变为家庭。这样一来,针对个人的“2000元起征点”,就将必须乘以一定的家庭成员数之后,转化为“家庭总收入起征点”,如一个三口之家的个税起征点,就为每月家庭总收入6000元(2000元×3)。如此以家庭为单位的计税方式,一方面无疑大大有利于“帮助中低收入者降低税负”,另一方面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个税负担的公平——同样数量的一份工资收入,在一个单身汉与一个“上有老、下有小”、需要养家糊口的家庭顶梁柱之间,意义显然是完全不同的。

  另一方面,在保持“2000元的起征点”不变的同时,还应明确增加更多的个税免税项目——除了各种社保缴费之外,许多其他确保居民生活所必须的基本开支,也应在纳税之前予以扣除。如住房按揭月供支出(或房租)、医疗看病支出(医保报销后的自负部分)等。我们知道,“基本生活费不缴税”乃是国际通行的个税纳税原则,而住房、医疗、教育等都毫无疑问属于“基本生活费”的范畴。如果连这些“基本生活费”都要缴纳个税,那个税的基本公平以及“帮助中低收入者降低税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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