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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80后”黑老大开赌场一审获刑19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06日09:16  石家庄日报

  ■黑老大冯国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六项罪名

  ■其余2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1年6个月到1年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唐山“80后”黑老大开赌场一审获刑19年

  ■涉黑组织成员法庭受审。通讯员 王晶明 摄

  本报记者 隋文 红珊

  通讯员 孙彬 王晶明

  近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80后”黑老大冯国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六项罪名,一审获刑19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余2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1年6个月到1年1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另有2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1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

  作案21起

  黑老大获刑19年

  唐山中院经审理认定,本案被告人共作案21起,其中开设赌场1起;故意伤害3起,致一人重伤,3人轻伤;寻衅滋事11起;非法拘禁1起;聚众斗殴1起;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事实4起。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国富组织、领导、被告人刘国柱等有组织地开设赌场,并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他十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国柱、孙健在该组织中受冯国富指使,纠集其他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班学为、孙浩在该组织中积极参与多起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均属骨干成员。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冯国富等33名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冯国富在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犯罪中系主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张立胜、孙宝国、刘二志、杨颖超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勇、张文乔、赵新城、张晓强在聚众斗殴中属从犯,予以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犯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决冯国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刘国柱等2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到1年1个月,2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1名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新闻背景

  河北4年打掉“黑社会”组织70个

  去年5月,我省曾举行全省深入推进打黑除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据悉,自2006年以来的4年来,全省政法机关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70个,铲除恶势力犯罪团伙1263个,抓获涉黑涉恶人员13037名,破获各类刑事案件8857起,沉重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在2007年以来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考核中,我省排名逐年上升,分别是第十位、第九位、第八位。4年来,由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各类涉黑涉恶犯罪活动,也使我省成为线索数量最多的省份。

  犯罪事实

  开赌场3年,“抽水”191万元

  被告人冯国富,1980年出生,自2006年起单独或伙同他人开设赌场非法牟利。

  冯国富网罗社会闲散人员为其开设赌场服务,逐步形成了以其为组织领导者、以刘国柱、孙健、班学为、孙浩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基础,在冯国富等被告人的指使、授意下,为非法获利或达到称霸一方之目的,多次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追讨赌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实施犯罪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冯国富独自或分别伙同被告人张大江、郑长青、王涛先后在唐山市路南区、路北区、丰南区等地开设赌场。张大江等分别以拉赌客作为干股或投资合伙的方式加入,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并放赌债接受赌客投注。刘国柱等分别协助冯国富开设赌场,为赌场服务。

  2006年10月至2009年底,冯国富等人以“抽水”的方式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91万余元。

  父亲与人争执,黑老大“助阵”

  2009年12月7日23时许,冯国富、刘国柱、班学为等人到唐山市路北区天上人间KTV酒吧娱乐。冯国富在上卫生间时与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刘国柱、班学为见状便持刀对王某、姚某进行殴打,致姚某轻微伤。三被告人离开卫生间后,班学为听到对方打电话叫人,便出去纠集他人并到车内取砍刀,当冯国富、刘国柱到酒吧大厅结账时见王某等二人各拿一啤酒瓶欲行报复,冯国富、刘国柱便持匕首分别朝王某等二人身上猛刺,致使王某等二人分别受重伤,轻伤。

  2008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冯佩政在唐山市路北区果园集交鸽子时因排队与唐某发生争执,冯佩政遂电话告知其子冯国富。冯国富纠集被告人刘国柱、孙健、任晓伟、孙加辉到场,在冯佩政的指认下,分别持弹簧刀、镐柄对唐某进行殴打致其轻伤。

  2008年8月21日21时许,冯国富、刘国柱、班学为、任晓伟与金勇、张超、杜宏亮在唐山市路北区天韵酒吧唱歌。23时许,冯国富因琐事与杜某发生口角继而对杜某殴打,刘国柱、班学为、任晓伟见状遂持啤酒瓶等物一起对杜某殴打,将杜某打倒后离去。次日0时许,冯国富认为杜某要报复自己,又纠集了被告人刘国柱、班学为、任晓伟、孙健、孙浩、刘东福、张立胜、赵新成等人到唐山市协和医院找到正在接受治疗的杜某并持椅子、消防枪等再次对杜某殴打致轻伤。

  就餐殴打无辜,逼目击者冬天跳湖

  2009年11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冯国富、孙浩、史建军到唐山市丰南区一烧烤店就餐,冯国富因对店老板万某递凳子方式不满而殴打万某,孙浩、史建军也一起对万某殴打。正在该店就餐的高某上前劝阻时,三人又与被告人孙健、张立胜分别持板凳、啤酒瓶、炉钩等工具殴打高某,并将店内桌椅等物砸毁后离开。后冯国富感觉尚未出气,从被告人赵新城租住处取来镐柄等工具,带人再次返回该烧烤店将其它物品砸毁。经鉴定高某为轻伤。

  事后,冯国富因听说高某的朋友梁某(绰号“管松”)欲报复自己,遂决定先找梁某报复。并认为殴打高某时与其一同吃饭的张某亦在现场,其应当知道梁某的下落。2009年11月16日凌晨2时许,冯国富纠集被告人孙浩、张立胜、赵春雨等人到唐山市丰南区亿龙网吧找到正在上网的张某,张立胜携带匕首逼迫张某下楼上车,让其带路去找梁某未果。后四被告人开车到被告人赵新城租住处取来砍刀,将张某带至唐山市南湖公园环湖西路附近,冯国富、张立胜、孙浩对张某进行殴打,张立胜持刀将张某臀部砍伤,后冯国富逼迫张某跳入南湖水中。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挑逗遭拒,殴打女青年及其父母

  2008年8月22日1时许,冯国富、刘国柱、孙健、班学为、孙浩等人在唐山市丰南区被告人赵新成的烧烤店就餐时,冯国富对路过的女青年张某寻衅挑逗,遭张某谩骂,冯国富、孙健即上前对张某殴打。张某的父母闻讯赶到后亦遭殴打。

  村长选举矛盾,受邀参与“火拼”

  2008年12月7日晚,被告人刘二志、吴立海因唐山市开平区大代庄村村长选举之事发生矛盾并约定地点互殴。吴立海通过李志勇纠集了被告人刘艳明及王有福(另案处理),刘艳明又通过冯国富纠集了刘国柱、孙健、刘东福、张文乔、任晓伟、赵新城、金勇、张晓强及张宇(另案处理)。王有福又纠集了“二伟”(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数辆汽车携带砍刀、镐柄等工具聚集到吴立海开办的陡河水泥厂内。刘二志通过被告人杨颖超纠集了王福春(另案处理)、被告人刘炜、张楠,刘炜又纠集了被告人高保华、吴磊、王健、王利(二人另案处理),王福春又纠集了被告人郑思飞、张文武(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数辆汽车携带砍刀、镐柄等工具,赶到该水泥厂,在水泥厂门口双方驾驶汽车互相冲撞,刘二志一方人员手持砍刀、镐柄下车与对方互殴,高保华、刘炜被汽车撞致轻伤,刘国柱被殴致轻微伤。刘二志所租一辆红色千里马汽车被撞坏后丢弃在现场,下落不明。该车价值50000元。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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