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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尴尬了社会养老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06日09:57  大河网-河南商报

  ■刘楚汉(教师)

  据介绍,新修订的老年法在社会保障里拆分出一些内容,单独成立“社会照料”一章。主要是针对高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以及不能和子女居住在一起的老人。草案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详见今日本报A09版)

  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而且现在子女与父母分开居住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身为子女,在时间和财力都允许的前提下,“常回家看看”也是传统孝道的应有之义。所以在“空巢老人”现象已成社会问题的现实下,以法律的名义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并无不妥,甚至还保持了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

  不过,任何立法条文的出现总是有其现实的需要。“常回家看看”从无到有,再到成为法律要求,一个基本的现实就是:很多老人晚年生活的孤寂无助渐成常态;相对应的,子女对老人的照料还显得不够。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何在?显然,就普遍情况而言,大部分子女非“不为也”、实“不能也”。“四二一”家庭结构注定两个年轻人要照顾四个老人甚至更多,再加上工作的压力,虽怀“常回家看看”之心,无奈却分身乏术。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立法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更多的是一种鼓励和倡导,而不可能明确为法定义务且制定出履行义务的统一标准。正如民政部官员所表示的,“具体细节不可能规定得很清楚。”也就是说,“常回家看看”是否入法,事实上并不能对老人的生活境况产生普遍性的扭转意义。如果只因为法律要求,子女没有条件也得“创造”条件“常回家看看”,以牺牲自己的利益来实现“常回家看看”,老人又于心何忍,又如何真正能享受到子女“常回家看看”带来的精神愉悦?

  说到底,当“空巢老人”成为一种社会现象,除了强调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之外,其实更需要强调的是社会的保障机制。值得欣慰的是,草案并没有回避这个问题。强调社会照料要进家门,强调以社区养老为依托,强调以机构养老为补充,等等,应该说都是务实可行的方案。然而,置之于现实,从目标的制定到实现,显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个真正老有所依、老有所乐的社会保障机制还远没有建立。这也正是仍然需要强调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现实原因。

  子女当然应该努力“常回家看看”,但从根本上来说,赡养义务与“常回家看看”并不是一回事,后者更多是个道德层面的问题。而将道德上升到法律,本来就是一种尴尬。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当法律不再需要特别强调子女“常回家看看”之时,或许也就意味着我们的社会保障机制相对健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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