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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逾期不接受处理 武汉36名司机驾照被吊销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06日10:38  荆楚网

  荆楚网消息(通讯员黄进明、王威)5日,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发布公告,依法吊销曹某某等36名因酒后驾车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罚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至此,去年9月份以来,全市已有202名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酒司机”被依法吊销驾照。

  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在去年12月14日发布了2010年第4号《关于对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理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拟对60名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吊销驾照,提醒当事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查处单位依法提出申辩或听证申请。

  该公告发布后,有24名当事人到交管部门接受了处理,但仍有曹某某等36名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了吊销这36名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吊销后,当事人2年内不能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公告称,请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机动车驾驶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详情及36名驾驶人信息可点击http://www.whjg.gov.cn查询。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11号令)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2年内不能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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