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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正式成立 台办发言人答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06日11:30  中国政府网

      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记者任沁沁 林甦)记者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获悉,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6日上午换函通报了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成员名单,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在两会框架下正式成立。

      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十一条规定:“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经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协商:由海协会常务副会长郑立中与海基会副董事长高孔廉作为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大陆方面委员会首席代表是海协会特邀顾问姜增伟(商务部副部长),代表包括商务部、国台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7个部门的海协会理事、专家。双方同意,未来可视议题需要调整和增补相关人员。

      另据新华社驻台记者从台湾海基会获悉,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台湾方面首席代表为梁国新(台湾经济部门负责人)。

  国务院台办发言人就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正式成立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记者林甦 任沁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言人范丽青1月6日应询表示,2010年9月12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生效以来,为尽快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保障早期收获顺利实施及后续商谈如期开展,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就委员会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与沟通,今天两会换函通报了委员会成员名单,发表了新闻稿,标志着委员会正式成立。

      范丽青说,委员会在海协会和海基会框架下成立,是框架协议及其相关内容的执行和磋商机构。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框架协议相关的事宜。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委员会会议由海协会常务副会长郑立中与海基会副董事长高孔廉担任召集人。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可就本小组负责的单项协议或业务问题进行磋商。委员会根据框架协议推动商签的单项协议,将由海协会与海基会确认并签署。

      范丽青表示,委员会采双首席代表制,大陆方首席代表为海协会特邀顾问姜增伟,代表包括商务部、国台办、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7个部门的海协会理事、专家。双方同意,未来可视议题需要调整和增补相关人员。

      范丽青强调,框架协议涵盖两岸间的主要经济活动,与两岸同胞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成立由双方指定人员组成的委员会,是推动两岸经济关系制度化的重要进展,委员会将根据框架协议第十一条所赋予的职能,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处理两岸经济关系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推进框架协议后续议题的协商。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将全面实施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已于2010年9月12日正式生效。根据ECFA规定,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应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应在框架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为使两岸民众尽快受益,大陆方面已做好了各项准备工作,将于2011年1月1日全面实施早期收获。

      在货物贸易领域,根据2011年关税实施方案,大陆方面对台降税产品项目数将由539项调整为557项;同时,大陆方面在与台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发布了适用于ECFA早期收获产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以及原产地相关操作程序,确保了符合条件的台湾产品顺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详细内容

  两岸两会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新华社重庆6月29日电(记者刘畅 任沁沁)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29日下午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双方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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