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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建议修改强奸罪规定 将"妇女"改为"他人"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06日11:38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重庆1月6日消息(记者吴新伟)重庆市人大代表、律师段茂兵日前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强奸罪相关规定,把“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中的“妇女”修改为“他人”。

  据重庆晚报报道,段茂兵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强奸罪面前,也应该男女平等。强奸罪是1979年立的法。当时主要是倾向于保护妇女儿童,且女性实施强奸在那时也被人们普遍认为不可能。在当时的人们眼中,不管是从性别差异还是从生理特征看,引发强奸行为的施暴者都是男性。但现在历经30多年,各方面都发生了天翻地覆变化,原来的法律规定已不适应现在的社会现状了,建议修改强奸罪的相关规定。

  段茂兵表示,由于只有全国人大才能修改法律,所以他将在今年重庆市“两会”期间,建议市人大报请全国人大修改刑法236条强奸罪的相关规定。

  最近发生在城口县的男童遭遇性侵犯案,以及北京的男性间性侵犯案,也引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韦锋的高度关注。他说,在现行法律规定下,男性强暴男性无法追究强奸罪。与女性强暴男性一样,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当受害男性达到轻伤以上,才被定为故意伤害罪。

  韦锋称,成年男性被强暴后定为故意伤害罪,实际上是“司法造法”,就是司法机关在制造法律。这是因为,把强奸行为定为故意伤害罪,本质上背离了立法宗旨,强奸罪解决的是对性的自主权、健康权的侵害,而故意伤害罪是针对人的身体健康的立法。司法实践这样判,其实是一种变通方式,因为从社会舆论、犯罪人的行为标准来说,不惩罚难以平民愤。从打击后果看,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在量刑上也有区别。故意伤害罪最低刑期在3年以下,而强奸罪起刑标准为3至10年。同样的强暴行为,受害者性别不同的话,结果是不一样的,“男女平等”在这里就不存在了。

  韦锋表示,随着社会发展,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定义已不能与时俱进了,应当将“妇女”改为“他人”,这样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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