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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强奸定罪男女平等 受害妇女应改为他人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07日01:51  金羊网-新快报

  强奸罪内涵滞后,男性强暴男性如何定罪?

  新快报讯 42岁的男保安“强奸”18岁的男同事,北京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年。此案定罪逻辑引发关注。由于男性遭遇强奸属于法律空白,为此,重庆市法学专家和人大代表建议,将强奸罪相关法条中的“妇女”改为“他人”。

  定故意伤害罪是“司法造法”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韦锋表示,在现行法律规定下,男性强暴男性肯定无法追究强奸罪。

  韦锋称,成年男性被强暴后定为故意伤害罪,实际上是“司法造法”,就是司法机关在制造法律。强奸罪解决的是对性的自主权、健康权的侵害,而故意伤害罪是针对人的身体健康的立法。司法实践这样判,其实是一种变通方式,因为从社会舆论、犯罪人的行为标准来说,不惩罚难以平民愤。从打击后果看,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在量刑上也有区别。故意伤害罪最低刑期在3年以下,而强奸罪起刑标准为3至10年。

  同样的强暴行为,受害者性别不同的话,结果是不一样的,“男女平等”在这里就不存在了。韦锋表示,随着社会发展,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定义已不能与时俱进了,应当将“妇女”改为“他人”,这样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强奸内涵滞后建议人大修改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韦锋表示,如果女性对男性实施性侵害,就无法以强奸罪来判决。虽然从道义、情理上讲,该行为构成犯罪,但根据我国法律“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算犯罪。但如果受害对象为女性,施暴的女性就构成强奸罪;如果女性在对男性施暴中,对男性构成了轻伤以上,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以故意伤害来定罪。

  重庆市人大代表、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主任段茂兵称,在强奸罪面前,应该男女平等。强奸罪是1979年立的法。在当时的人们眼中,不管是从性别差异还是从生理特征看,引发强奸行为的施暴者都是男性。但现在历经30多年,各方面都发生了天翻地覆变化,原来的法律规定已不适应现在的社会现状了,建议修改强奸罪的相关规定。(据《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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