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薇)国企女工汪女士申请了北京银行的信用卡后,被诉在数月内透支消费万余元,且拒绝归还本金、利息和滞纳金。前天,丰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北京银行起诉称,汪女士在北京一家国有建筑公司上班。2008年9月,她提出申办信用卡,银行审核后向其发卡。从2008年10月起,汪女士在短短几个月后就欠费近万元,而且连续数月不能按期归还本金。经催要,汪女士以利息和滞纳金过高为由拒绝支付。
银行认为,汪女士在签署信用卡领用合约中,保证按期偿还透支款项,免息期限后不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时,要支付利息和滞纳金。因此起诉要求她偿还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1.9万余元。
汪女士辩称银行计算的本金数额有误,而滞纳金向来只属行政部门收取,银行无权收取。
法院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