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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让纳税人有权利吗”的背谬和荒诞

  □朱四倍

  有人说,中国已进入纳税人权利觉醒的时代。但学者李炜光在一个全国性研讨会上谈到中国纳税人权利意识时,被一位拍案而起的体制内退休的老先生怒斥:什么纳税人的权利?胡说!纳税人?能让他们有权利吗?!

  与“税官”相对应,新闻提出了“税民”的概念,以说明纳税人的“税感”问题。客观地说,近年来,纳税人意识在不断觉醒之中。一个可以观察到的现象是,日益被纳税人感知到的税收,也越来越刺激着中国纳税人权利的觉醒。不少人“算计”纳税额度、关心税收使用、要求税款支出能更多地用于民生。

  在这样的事实面前,对“什么纳税人的权利?胡说!纳税人?能让他们有权利吗?!”之类观念和隐藏其后的逻辑进行厘清,就不是一件多余的事情。

  事实上,公众关注和“算计”税收的使用,是有道理的。有关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财政收入约6.85万亿元,医疗、教育、社保就业三项支出在其中的占比仅14.9%。放眼全球,这个比例是很低的。

  长期以来,我们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重视不够。在税收立法和实践中,纳税人都是以“纳税义务人”的身份出现的,而忽略了其“纳税权利人”的属性。在税收宣传上,过度强调纳税是国民的义务,而无视纳税人的个体权利。由于这种税收理念的存在,使我国在税收制度的设计上、税法制定的程序上及税务管理的制度上,都只是站在国家的角度上,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需求,纳税人仅负有纳税的义务,很难谈有什么权利。征税机关是权力主体,享有单方面的征税权。在这种情况下,出现“能让纳税人有权利吗”这样的怪论,就不足为怪了。

  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国家将税金收入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国家手中,并为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过程,其权利和义务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双向流动,处于一个平等的基础上。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能真正尊重“税民”,才能赢来一个纳税人权利苏醒的时代。

  而要做到这点,在笔者看来,就应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为纳税人服务”就是要维护纳税人的自然权利、法定权利,要为纳税人依法纳税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做好服务。可以说,是否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是否侵害了纳税人的权利,是当下相关部门应该面对的首要问题。

  税作为一种合法地占有纳税人财产的行为,与民众的生活、尊严和幸福息息相关。开征何种税,如何开征,税金如何使用等诸多问题,无不要求体现民众的意志,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只有真正确立了纳税人的权利地位,才能做到这点,也才能消除“能让纳税人有权利吗”之类论调的荒诞和背谬。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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