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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首付款已交了半个多月开发商突然说:你少给了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07日08:13  现代快报

  买的商品房增值了,南京市民殷女士却乐不起来,为买这套房,她在一年多时间里已二上法庭。起因是她在2009年6月买房时,与开发商苏源集团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苏源房产)发生了付款纠纷。殷女士称,她付了13.6351万元的首付款,其中10万元为现金支付,另外3.6351万元为刷卡支付。可付款17天后,收款的开发商一方称,只承认收到她刷卡的3.6351万元,不承认收到现金。双方为此闹到法庭,一审败诉后,殷女士提出上诉,不久前,二审结果出来,她再度败诉。现在,殷女士准备继续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快报记者李绍富

  钱哪去了?

  开发商:刷卡只成功交易了3.6351万元

  殷女士:我先给了10万元现金,然后又刷卡付了3.6351万元

  2009 年6月份,殷女士看中了位于江宁九龙湖1号的颐和南园颐然湾一套总价为63.6351元的商品房,开发商为苏源房产公司。双方商定:6月7日,殷女士交纳首付款13.6351万,然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余款办理按揭。殷女士说:“当天上午售楼小姐提醒,今天须缴纳首付款,否则房屋不保留。我这才想起在中行的存款是七天通知定期,今天无法刷卡。当时我在外忙工作,没有电脑和转账流动口令牌,无法将存款转为活期,于是,我马上打电话给售楼小姐,说明刷卡有困难,要带现金去交款。”殷女士还表示,为保证付款,她在当天中午12点30分左右离开办事地点,并提前向生意合伙人领取了当年的现金红利10万元现金,其中8万左右是当天所收现金,其余2万元为日常备用金。

  中午12点30分左右,殷女士只筹集了10万元,房子首付款要13万多元,于是她就带着筹集的10万元现金回了趟家,找出流动口令牌,然后用电脑进行了转账。“考虑到我那一段时间需要用钱的地方多,于是一次性转了17万元到后来支付房款的借记卡上。”殷女士说,到了售楼处后,她先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收款的会计,然后通过刷卡方式,又支付了3.6351万元。

  殷女士称,她在给会计付款时,售楼小姐去准备其他资料了,所以在付款现场就她和收款会计两个人。付完款拿到财务给的收据后,她便按要求,把收据交给售楼小姐,并按照规定签订了购房合同。在她离开售楼处不久,售楼小姐又打电话给她,说付款收据忘在秘书那里了。“我接到电话,才想起收据给售楼小姐拿去复印后没还给我。”殷女士说,当时她因为赶时间办其他事,考虑到过几天银行的工作人员会上门办理按揭手续,就让售楼小姐委托银行的信贷员到时候把收据带过来。

  2009年6月13日,殷女士拿到了由信贷员带给她的写有收款13.6351万元的收据,不过当时她未注意到收款方式一栏注明了“刷卡”两个字。2009 年6月20日,售楼小姐通知拿已鉴定生效的购房合同,殷女士因忙没有及时去拿。6月24日,也就是付首付第17天,殷女士接到售楼处财务人员的电话,对方说她少付了10万元现金,并有当天的监控录像证明,当时刷卡只成功交易了3.6351万元,还有10万元未交易成功。

  得到这个消息后,殷女士立即与售楼处联系,称自己当天交了10万元现金,刷卡确实只有3.6351万元,并要求看当天的监控录像。可对方的答复是,监控录像因时间长过期了,并一口咬定未收到她的10万元现金,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

  一审她败诉!

  判案依据:收据上写的是刷卡支付,银行没收到过开发商10万一笔的存款

  2009年8月27日,江宁法院立案受理。一审时,作为原告的苏源房产公司称,2009年6月7日,殷女士在支付首付款时,只使用了刷卡支付方式,收款的财务人员在其刷卡后,未认真核对相关单据金额的情况下,开具了付款13.6351万元的收据给殷女士。6月24日,财务人员在审核票据时,发现殷女士当初实际刷卡成交金额只有3.6351万元,少付了10万,要求其补交,可遭到拒绝,因此希望法院判令其补交10万元的房款。

  而作为被告的殷女士则辩称,自己付多少款的证据就是收款方开具的收据,苏源房产给她开的收据上,写明了收款金额为136351元。至于实际付款方式,是现金加刷卡。虽然收据上写明的收款方式仅为刷卡,那是苏源房产公司财物人员工作失误所致,不能据此推断她未足额付款。殷女士还表示,苏源房产公司财务可能因多种原因,导致房款缺失,不能说明就是她未足额付款。为了说明自己当天支付了10万元现金,殷女士还提供了当初现金来源的收据,并有证人出庭作证现金来源。

  法院调查后发现,2009年6月7日下午交房款前,殷女士曾从自己的一个中国银行账号,转过17万元到她另一个账号,也就是后来刷卡支付房款的账号。开发商当天上午收到的6笔现金房款,均于当日中午存入银行。而在2009年6月7日到6月10日期间,银行收到的苏源房产公司公司房款存款中,没有一笔是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殷女士仅凭其合作伙伴的证词证言,不能证明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苏源房产公司。除了苏源房产公司开出的收据上写明支付房款为13.6351万元外,也未能提供其已将10万元现金支付给苏源房产公司的证据,其理由是,收款收据上写明的是刷卡,并未写现金支付。而在殷女士支付房款后的三日内,相关银行也未收到苏源房产公司存至银行金额为10万元的一笔现金。江宁法院据此认定,殷女士已向苏源房产公司支付10万元现金房款的证据不成立,要求其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源房产公司支付购房款10万元。

  二审又输了!

  判案依据:一是收据上的支付方式,二是银行卡内的额度足以支付全部首付款

  殷女士认为,自己交钱,最有力的证据就是收款方开具的收据,收据上明确写明了自己支付了13.6351万房款,至于收款方式仅为刷卡,那是收款财务人员的失误。而法院依据她交款后三日内,银行没收到苏源房产公司一笔现金为10万元的存款和收据上收款方式书写的错误,便认定其未足额支付首付款明显理由不充分,有偏袒原告的嫌疑,于是她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殷女士在上诉中称,作为财务人员,收款、刷卡和复合,以及最后开具收据,是一系列收款过程,然而在这笔款项上,这位财务人员似乎一错再错,这可能吗?并且当天的财务当天就应该清算清楚,为何付款17天之后,才发现错误。“即使真有错误,一周清算一次,也能发现,为何要拖这么多天呢?这里面肯定有问题。”殷女士称,苏源房产公司的财务本来就不规范,收款和开具收据仅一人,违反了财务制度。这也导致最后出现了现场证人的缺失。

  殷女士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据不充分,甚至很荒唐。“银行在我交钱后的3天有没有收到苏源房产公司一笔10万元的现金存款,跟我有没有以现金形式支付该公司10万元不构成任何因果关系,怎么能成为判决我败诉的理由呢?要是那几天他们收到的所有现金都不存入银行,法院是不是根据这个逻辑,认定那几天该公司没收到购房人任何一笔现金呢?”

  不久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后认为,苏源房产公司出具给殷女士的收据上注明为刷卡的收款金额为13.6351万,但其实际刷卡金额为3.6351万元。而根据苏源房产公司开具给客户的收据习惯,存在现金时,会注明收款方式为“现金”,但出具给殷女士的收据上仅为“刷卡”,因此只能认定其当天支付的房款为3.6351万元。同时,经调查,殷女士当天付款的银行卡内,付款时共计有17万多元可用资金,足以通过刷卡方式,支付相应的首付款总额。据此,法院认为,殷女士辩称当天因刷卡困难,才携带10万现金的说法,与实际能刷卡支付的额度事实相矛盾。

  2010年12月1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依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殷女士已实际现金支付购房款10万元,维持一审原判。

  三点疑问!

  为何隔17天才来要钱?监控录像哪去了?银行没收到10万元一笔的存款能作为断案依据吗?

  为了解此事,记者不止一次与苏源房产售楼处工作人员联系,对方每次都说相关负责人会马上联系记者,但直到发稿时开发商还是没有回音。而售楼处的一个经理则表示,相关意见在法庭已由律师代为陈述过了。面对记者的采访,殷女士表示,有三大疑点令她非常不解:

  在一审开庭前,苏源房产公司一方曾称,售楼处收款的财务室有监控,能调取当时的监控录像。“收10万现金,收款的财务人员用点钞机清点了半天,有一系列清点收钱的动作,我当时就希望在法庭上能播放当时的监控录像,一切都能明了。对方为何不提交监控录像呢?”殷女士称,后来得到的答复是,间隔时间太长,无法保存失效了。

  1

  当时的

  监控录像哪去了?

  殷女士对开发商事隔17天才发现开错了收据的事也感到非常不解。“我后来咨询了多家房产公司相关财务人员,他们都告诉我,现金交易如果出现了差错,当天肯定能发现,如果是刷卡交易出现了差错,一般在三天内会发现,最长也不会超过一个星期。”殷女士说,她是2009年6月7日付的款,可为何苏源房产公司到第17天也就是一直到6月24日才发现有差错呢?从这方面可以看出,苏源房产公司的财务管理是多么的混乱,而这种混乱,也很有可能造成了此次10万元房款的缺失。

  2

  为何隔17天

  才发现问题?

  殷女士对法院把银行在她付款后的三天内,未收到苏源房产公司10万元一笔的现金存款作为认定她未支付10万元现金依据,觉得很奇怪。“财务人员完全有可能因自己的原因造成这笔10万元的现金房款缺失后,无法存入银行,凭什么就认定是我没付钱呢?”二审败诉后,殷女士依然不服判决,并决定于近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3

  银行没收到钱

  能作断案依据吗?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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