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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城管执法大扩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07日08:13  现代快报

  日前,苏州市政府出台了《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从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城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执法配合、执法规范、执法监督等,旨在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已集中到城管的罚权,原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

  《办法》明确,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规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政管理方面除燃气、节水、供水、排水、防洪设施管理以外的行政处罚权。

  而且,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相关法规,对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发出高噪声招揽顾客的;在机关、医院、学校、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广播喇叭或者从事服务加工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物质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河道管理方面相关法规,对下列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丢弃其他废弃物的;洗刷马桶、痰盂、油类容器、腐臭物品或车辆、器具等污染水体的;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的;直接排放餐饮业或经营性宰杀畜禽、水产品产生的污水、污物的;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或镇区范围内的河道擅自停放船舶的。

  此外,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对不按照规定在城市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行政处罚权。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未经许可擅自在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上开门、开窗、进行立面装修、或者悬挂店招店牌,影响城市景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辆的,或者非机动车辆违反禁行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提出,已集中到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城管执法应着装并出示证件

  《办法》要求,城管在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办法》在执法规范一项提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行行政处罚权设定制度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规范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开。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以纠正违法行为为目的。对违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教育,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办法》还要求,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执法。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实施暂扣、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时,应当制作清单,写明物品、证据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城管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执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制作法律文书或者未使用合法票据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等。陈泓江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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