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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是否要承担责任双方庭上激辩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07日12:52  都市快报

  去年9月8日,嘉兴一位老人在一月饼店买中秋月饼时,摔倒后经抢救无效于三天后死亡。

  事后,老人家属以月饼店存在安全缺陷、对老人死亡存在过错等为由向月饼店提出索赔要求。

  月饼店拒绝后,老人的三个儿子向秀洲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月饼店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伤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昨天,此案开庭审理,老人周某的死亡与月饼店之间有没有相应的因果关系,月饼店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原告:过道狭窄 排队时间长

  原告认为,经营者有义务保障经营场所没有安全隐患,应当要预见来到他店里购买月饼有健康的和患病的,有年轻和年老体弱的,应采取应急措施来避免年老的人中暑等。

  周某晕倒或者摔倒不是偶然的,经营者忽视了店外的情况,没有作出相应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

  被告:排队有序 过道不滑

  被告认为,原告父亲摔倒是因为年岁已高,自身身体素质太差,患有高血压等疾病所致。

  而且,原告父亲摔倒后,月饼店已及时打了120救护,死亡原因为脑衰,不排除是高血压等自身疾病所致,是不是摔倒死亡不明确。

  所以,他们认为,原告父亲的死亡与自身的经营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法律上的责任。(通讯员 庄建峰 记者 郭婧)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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