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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首例 利用影响力受贿被判刑

  昨日,记者从宜宾市检察院获悉,翠屏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宜宾市首例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宣判:宜宾市某看守所原民警衡某某、王某,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

  2008年11月,焦某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羁押在宜宾市某看守所。不久,焦某的亲属通过他人找到该所民警衡某某,请求衡某某在焦某关押期间予以“关照”,并帮忙“做工作”,使其能获缓刑。随后,衡某某找到同事王某告诉这一请托事宜。王某答应找其在法院工作的同学帮忙“做工作”,为焦某争取缓刑。

  此后,衡某某分几次从焦某亲属处要得20万元,并拿出其中2.5万元给王某让其帮忙。2009年7月,衡某某又接受因涉嫌抢劫罪被处有期徒刑4年的在押人员刘某亲属请托,收受刘某亲属2.5万元贿赂,意图通过王某再次找其同学帮忙为刘某减刑,并给了王某5000元现金。但王某两次收款后,均未到法院找其同学帮忙,直至案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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