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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正制订海域管理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08日07:51  深圳商报

  【深圳商报讯】(记者 陈晓薇)昨日,市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http//fzj.sz.gov.cn)上公布《深圳市海域管理条例(草案稿)》,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1月31日前通过来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电子邮箱:qinbz@fzb.sz.gov.cn)。

  《条例(草案稿)》规定,开发利用本市海域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利用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并按照规定取得规划许可证。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申请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公示,必要时应进行听证。海域使用申请涉及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或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进行听证。

  规定对污染物直接排海企业进行排查,建立重点入海排污企业名单,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对滨海沿岸的度假村、酒店、宾馆、医院等单位,其排放的污水未能纳入城市污水设施进行集中处理的,必须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入海;科学设置入海排污口,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同时鼓励将排污口深海设置。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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