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从2008年开始看病已经花了12万多,医疗保险给我报了5万多,感觉还是有些吃不消。”家住南京秦淮区的张良英患了乳腺癌,而她今年就能享受到江苏医保的“二次补偿”。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二次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记者获悉,南京今年已经施行了“二次补偿”政策,参保市民将在春节前就能领到“补偿款”。
“二次补偿重点”向大病重病倾斜
什么是二次补偿?据省人社厅医保处相关人士介绍,就是到年底时,如果某地基金结余很多,就可以对那些患有重病、大病个人医疗负担重的参保人员进行帮扶,把第一次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再按一定比例报销一部分,进一步降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省人社厅的《意见》,二次补偿是针对基金结余过多采取的临时性调控措施,不作为每年必须的常规补偿制度,不会搞人人平均补偿,重点向患大病、重病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参保人员倾斜。
那么,可以获得“二次补偿”的人员如何界定呢?省人社厅医保处专家表示,这些对象应是当年获得大病和住院补偿,但对于一些个人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占总费用比例较高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保人员,具体补偿条件要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省人社厅规定,当年度居民医保基金结余率超过15%或累计结余超过4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可以开展二次补偿工作。
南京居民医保自付3万以上部分补40%
“南京符合省厅的规定,从2010年起就已经实施了二次补偿工作,现在等账做完后,符合政策的参保居民相信在春节前就能拿到二次补偿款了。”南京市人社局医保处处长冯世元表示。
据冯处长介绍,南京的政策是,对于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自付金额在2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补助50%;补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于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自付金额3万元以上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补助40%。补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4万元。
参保居民在享受居民医保各项待遇的基础上,如符合《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及其他医疗保障形式的补助条件,仍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作者:成岗/来源: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