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心网讯(记者 李昀霞)李勇(化名)拒绝缴费,被物业公司强行停电封门,在外租房4年后,他又被物业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决李勇和物业双方各承担电费、暖费及李勇的房租。
? 2001年11月,李勇一家搬进乌市北京北路一个小区。入住没多久,李勇发现屋顶漏水、墙体裂缝,他多次找到物业反映,可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李勇一气之下拒绝缴纳物业费。
2003年10月15日,物业公司强行停电、封门,逼迫李勇缴纳费用。李勇一家便在外租房住,且一住4年多。直到2008年4月,小区供电改由电业局直接供电,李勇的家恢复供电后,李勇一家才搬回来。
不久,李勇收到法院传票,原来他这几年一直没缴物业费、收视费等费用,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
自己当初被逼无奈离开,这些年有家不能回,为什么还要缴费?李勇觉得很委屈。
对于李勇的说法、物业公司认为,不管你住没住,物业公司收费合理合法,你拒缴费用于法无据,并且暖气费、收视费等费用是代缴的,所以必须补上这些年欠缴的1.3万余元各项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李勇败诉。李勇不服,上诉至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官认为,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经催缴后,仍未缴纳,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给付的违约责任。但物业公司在行使收费权利时存在停电封门的不当行为,致使李勇不能正常使用房屋。因此李勇在外租房期间(2003年11月至2008年3月)发生的物业费、垃圾费不应承担。但暖气费、收视费、电费属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的费用,物业已实际垫付,而且李勇在明知自己不住该房屋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控制损失的扩大,所以李勇与物业公司应各自承担50%的费用。
判决生效后,李勇依据二审判决又向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说,因为物业公司强行采取停电、封门的违法措施,导致他在外租房达4年之久,物业公司应承担租金的50%,共计2.6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评估,李勇在外租房损失总值为43200元。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勇2.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