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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富热电原董事长之子成伟挪用297万一审被判5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0日01:26  亚心网

  ? 亚心网讯(记者 董美玉 通讯员 王建忠) 利用职权挪用公司资金297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1月7日下午,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新疆天富热电原董事长成锋之子成伟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成伟妻子刘芳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新疆天富热电原董事长之子成伟挪用297万一审被判5年

  ?庭审现场

   法院认定,2000年4月,石河子开发区汇通信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通信息公司)成立,新疆天富电力股份占出资总额的95%,成伟任总经理。

  2004年8月,汇通信息公司决定成立网吧,成伟就安排朋友陈晔进入汇通信息公司市场部参与网吧筹建工作。同年9月,汇通聚异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汇通信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出资80万元。汇通聚异网吧正式营业后,汇通信息公司派陈晔对网吧进行管理。

  2005年1月,成伟安排妻子刘芳监管网吧的财务收支。在网吧经营期间,成伟以避税为由,指使会计师某虚假做账,公开账目则显示网吧持续亏损。2005年11月、2007年5月,成伟、陈晔等人先后两次将网吧账外收入中的近74元、26万元以个人名义增资扩股,并吸纳他人入股金,使汇通信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从80%降为26.67%。

  此外,2003年8月,成伟与表妹沈某等人商定,以新天富广告公司的名义出资22.5万元,与北京益中天公司、沈某等人共同成立北京德业公司。为帮助该公司注册,成伟又指示会计师某以公司名义给北京益中天公司借款127.5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成伟、陈晔、刘芳身为汇通聚异公司管理人员,利用经手、主管公司资金的便利条件,私自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或者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中被告人成伟挪用资金2973937元;被告人刘芳挪用资金1868937元;被告人陈晔挪用资金1698937元;均属数额巨大,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刘芳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1月7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成伟犯挪用资金罪,判 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陈晔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刘芳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同时,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师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当庭宣判被告人师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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