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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涉黑犯罪报告:多寻求政治保护伞

  开栏语

  今起,成都商报推出系列报道,关注四川司法热点和焦点,与您共同见证四川司法在中国法制进程中的每一个印迹:省高院完成首部《四川省涉黑犯罪调研报告》,指出我省涉黑犯罪的主要特征并提出对策;四川法院以信息化为载体的审判管理体系正式建成,120余万件个案在法院内部网上可即时查询,所有案件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内外监督;省高院发布全省行政案件白皮书,结合全省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对政府部门如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言献策……

  社会进步离不开司法的进步。我们客观记录、真实呈现,让读者了解我们的“人民司法”走到了哪一步,取得了哪些进步,还有哪些地方需要完善,以期大家共同关注司法,推动司法进步。

  昨天,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四川省高院刑三庭日前完成了《四川省涉黑犯罪调研报告》,对近5年来四川法院经手的涉黑案件的审判进行调研。

  结果显示:黑恶势力犯罪,多要寻求政治“保护伞”,或直接将自己“染红”;无业人员、劳释人员是黑恶势力犯罪的“主力军”;未成年人在我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占到较大比例……

  统一打黑标准

  全省涉黑案件均上报省高院

  调研显示,自2006年全国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至2010年,全省法院5年来共判决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20余件,判处涉黑罪犯149人。涉黑组织最常触犯的罪名包括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其次为涉枪、聚众斗殴、强迫交易、赌博、故意毁坏财物、抢劫、行贿等罪,另外还涉及绑架、偷税、窝藏、包庇、妨害公务、非法采矿等罪名。

  黑恶势力犯罪一般案情重大,犯罪人数较多、犯罪事实和所涉罪名多,给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工作强度和压力。2006年以来,四川法院在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涉黑犯罪性质的界定,严格区分涉黑犯罪与恶势力犯罪、涉黑恶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的界限。省高院在广泛调研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8年省高院又参与了《关于依法打击“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草拟,上述文件由省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会签后下发全省公、检、法、司机关执行。从近5年来各地反馈的信息看,这两个文件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

  为了统一全省涉黑案件审判的司法标准,2008年省高院专门发文,规定涉黑案件实行逐级备案制度,即基层法院受理涉黑案件后,要将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呈报省高院,案件审结后宣判前,要将全案呈报省高院。实行逐级备案制度,使上级法院得以及时指导每一件涉黑案件的审判,保证了办案质量。

  涉黑犯罪特点

  多寻求“保护伞”或把自己“染红”

  黑恶势力犯罪组织通过勾结、腐蚀和控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获取特权和保护,将违法犯罪活动与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甚至政治活动结合,以捞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和有效地逃避打击。如雅安市卜国全涉黑案中,卜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汉源县原县委主要领导、县国土局、安监局工作人员的纵容、帮助,达到了控制矿山的目的,非法建立汉源山利有色金属洗选厂,强行收购其辖区内矿石,大肆敛财。广元王建成涉黑案中,广元市苍溪县鸳溪镇原党委书记冉安源、原纪委书记王朝锦收受贿赂,为垄断矿山的王建成黑社会性质组织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打击。向基层社会组织渗透,插手基层组织活动。

  案例:2009年12月,省高院对乐山的陈景春涉黑团伙作出终审判决,判处陈景春死缓。2009年5月26日,备受瞩目的乐山市五通桥区原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云华,五通桥区原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许胜林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受贿罪一案,由乐山市中院终审判决,李云华被判有期徒刑16年;许胜林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据了解,1995年至2002年,被告人李云华、许胜林在分别担任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和五通桥区政法委书记兼五通桥区公安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包庇、纵容陈景春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当黑势力“保护伞”,致使陈景春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不断扩张。

  涉黑人员未成年人占较大比例

  司法统计数据显示,无业人员、劳释人员是黑恶势力犯罪的“主力军”,而少数党政干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我省2006~2009年12月判决生效的149名涉黑罪犯中,无业人员64人,农民55人,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校学生等也占到一定数量。

  近几年,未成年人成为黑恶势力拉拢的一大目标。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利用一些未成年人辨别能力差,缺乏经济来源又贪图物质享乐、讲哥们义气等心理,采取提供吃喝、玩乐、毒品以及提供保护等利诱未成年人参与到黑恶势力犯罪,进而将这些未成年人驯化为帮凶甚至是黑恶势力犯罪的骨干分子。

  案例:省高院二审审理的杨龙等涉黑案,以拜“大哥”收“小弟”、提供食宿、发奖金等方式,于2006~2008年上半年,杨龙纠集了上百名社会闲散青少年,30名罪犯中,除了“黑帮老大”等5名成年犯以外,其他25名均系未成年犯。

  内江中院2009年审理的魏小刚等26人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一案中,三方恶势力以开工资等形式引诱了13名未成年人参与到黑恶势力团伙中。

  敛财行为向高层次多领域方向发展

  取经济利益,实现非法利润最大化是现阶段我省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组建、发展的最大目的。从黑恶势力犯罪涉足领域看,犯罪触角已经由前些年主要经营、控制娱乐场所和“黄、赌、毒”等违法暴利行业,向矿业开采、房地产开发、交通运输、各类专业市场、集市贸易、基层社会组织等领域进行扩展,浸透到社会生产生活的许多领域。

  案例:成都高世林涉黑案,从1996年在合法经营砂场过程中,为达到非法控制砂石、机械的供应以及承揽工程获利之目的,开始网罗和纠集打手、跟班,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1997~2006年,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等10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最终,法院以高世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

  组织构成呈现家族化亲缘化特征

  为增强组织的凝聚力,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除了利用经济利益手段拉人外,还乐于拉拢、纠合其家族成员、本地人员参加,并将他们作为组织的骨干力量。

  案例:雅安卜国全案,10名组织骨干成员全部是组织领导者卜国全的家族成员,是兄弟、堂兄弟、连襟关系,8名成员均为与卜国全同村居住的农民。陈景春涉黑一案,1992年以来,陈景春以亲情友情为纽带,采取认“干儿子”、招募司机、提供经济资助等手段网罗20余人为其进行犯罪充当打手和喽啰。

  作案方式主要依靠暴力强制或滋扰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其作案方式主要依靠暴力强制或滋扰,继而形成心理强制以使犯罪得逞。其作案对象不仅针对广大无辜群众,还包括其组织内部成员,其犯罪后果不仅对外形成心理强制,方便犯罪,还对内形成心理强制,约束管理组织内部成员。

  案例:在何崇刚涉黑案中,何为提高其组织在社会上的名气和地位,决定杀一个“在内江有名气的人”,其组织成员遂持枪将阴某当众打死,阴某遇害后,何崇刚及其组织的名气大增;卜国全涉黑案中,卜为垄断当地矿山资源,指使或纵容手下打手对其他矿主、当地村民进行殴打、追杀,致2人死亡,当地群众谈之色变。

  新闻链接

  去年,我省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好了刑事审判工作。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万余件,判处犯罪分子3万名左右。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活动。积极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制定实施细则,对15种常见犯罪和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犯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严把死刑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确保每起死刑案件都办成铁案。

  建议

  加大力度惩治腐败 让黑恶势力无山可靠

  省高院的调研显示,无业人员和刑释人员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力军”。省高院建议,加强和完善政府服务与管理职能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对低收入者提供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教育机会;进一步落实对失业者、无业者职业培训、帮扶就业举措,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减少失业人数。其次,要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管理和服务,对流动人口、无业闲散人员、刑释人员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形成具有查询、统计、分析、互访共享功能的人口信息管理平台。加强管控的同时,也应加强对无业闲散人员、刑释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服务和救助。此外,相关部门应对旅馆业、文化娱乐场所坚持经常性的治安检查,开展打黄扫非,禁黄、禁毒、禁赌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及时打击处理,防止这些场所藏污纳垢。应加强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毒品等特种物品的管理和清查收缴。

  为瓦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应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清除害群之马,使黑恶势力犯罪没有靠山可以依靠,没有保护伞可庇护。

  成都商报记者 蔡小莉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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