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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动车撞伤人 原车主不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0日06:35  新闻晨报

  □记者 姚克勤 通讯员 李鸿光

  晨报讯 曾拥有燃气助动车的车主高远(化名),在车辆被盗后重新购置了新车,随后他将该车转让给外来人员柴汉。然而,在一次驾车途中,柴汉撞伤应老太,为此,高远、柴汉双双被告上法院。日前,静安区法院判决由柴汉赔偿应老太4.2万余元,高远不担责。

  2009年5月14日,柴汉驾驶这辆燃气助动车,在南京西路、南汇路路口与应老太发生碰撞,致应老太受伤。经静安交警认定,柴汉违反禁令标志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应老太无责。事故后应老太入院治疗,诊断为压缩性骨折。司法鉴定结论为,应老太该伤势遗留腰部活动功能障碍后遗症,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根据非机动车登记记载,该车主为高远。

  2010年5月20日,应老太起诉到法院,称高远属于非法转让车辆,要求高远、柴汉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庭上,高远辩称该车虽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已由他人购买了该事故车辆,并认为该起事故与己无关,对涉诉赔偿费用无需确认。而柴汉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作答辩。

  法院认为,柴汉违反禁令驾车撞伤应老太,应该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尽管该事故非机动车登记在高远名下,但该车属于非机动车,而法律上没有要求被转让的非机动车登记人,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应老太要求高远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难以支持。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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