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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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鲁蒙海
本报讯为牟取暴利,结伙多次组织多人聚众赌博。1月7日,呼市和林县检察院以涉嫌赌博罪对刘某某、郭某某提起公诉。
2009年7月至8月间,呼市和林县的刘某某伙同郭某某在和林县某乡的村中及村外的田地或树林里,多次组织多人以麻将“推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二人从中渔利共计8000余元,同时对参赌人员放贷挣钱。所得赃款现已被追缴。
呼市和林县检察院认为,刘某某、郭某某多次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呼市和林县检察院检察官云志峰认为:
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赌博”。
本案中,刘某某、郭某某多次组织多人聚众赌博,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8000余元,应以赌博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