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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下乡和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淡出历史舞台 农户请抓紧申领补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0日13:04  荆楚网

  

汽车下乡和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淡出历史舞台农户请抓紧申领补贴

  楚天都市报讯 编者按:国家相关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汽车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汽车下乡政策和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已于去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汽车下乡和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后的相关问题如何处理?本报今日特推出此专版给予详解。敬请关注!

  继购置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后,汽车下乡和以旧换新政策也如期退出。去年12月31日,国家相关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汽车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汽车下乡政策和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于去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昨日受访时提醒广大农友:请抓紧时间申领补贴。

  这位负责人说,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自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汽车下乡”政策,对农民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自实施以来,在“汽车下乡”等政策的综合带动下,汽车产销两旺,拉动了消费,带动了生产,对我省经济企稳回升发挥了重要作用,达到了预期目标。

  到去年12月31日全省已发放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12.4亿元,销售汽车摩托车892268辆(台),直接拉动消费1216402万元。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的汽车“以旧换新”细则,报废旧汽车、载货车、黄标车并购买新车,最高可享受1.8万元的政府补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以来,也对拉动和促进汽车消费,加快淘汰高排放、高污染黄标车和老旧汽车,促进节能减排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相关统计数据,至去年12月31日,全省汽车以旧换新共补贴9538辆,发放补贴资金13947万元。

  省财政厅负责人提醒农友,在政策期内购买汽车下乡产品的农民,申领补贴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的受理期限截止至2011年1月31日。凡在政策期限内购买了汽车下乡产品的农户,请带齐所需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请,过期不补。

  关于汽车下乡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兑付有关事项的公告

  汽车下乡和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已于2010年12月31日截止,为做好后续工作,现对汽车摩托车下乡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兑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0年12月31日“汽车下乡”政策如期结束。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协作,采取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使农民群众及时准确了解到“汽车下乡”政策的截止日期以及补贴政策等相关规定,把国家的惠农政策办好办实,让农民群众满意。

  二、根据《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248号)规定,在政策期内购买汽车下乡产品的农民,申领补贴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地方财政部门在加强政策宣传的同时,要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及时审核兑付在政策实施期内已购买车辆的补贴资金,既要确保资金安全,又要做到应补尽补。请广大车主在政策实施期内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逾期申请将不能办理补贴兑付。

  (一)汽车下乡补贴申领程序:

  本地农民购买在本地申请补贴程序。凡具有湖北省户籍的农民以及农场、林场和渔场的职工(以下简称购买人),购买具有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的规定车型的汽车,按国家规定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明和牌照的(含省外购买、省内或省外上牌),均可在购买人户籍所在地申领补贴。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购买人(同1个人),或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或县指定(设立)的财政补贴窗口申请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7、《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下同)。

  本省农民在外省购车申领程序。本省农民在外省购车,车辆不能开回原籍的,应同时附上行车证原件、本人与带下乡标识汽车的彩色合影照片及发动机钢号的彩色照片后方能按照上述程序,审核兑付补贴。

  (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领程序:

  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已于2010年12月31日截止,补贴申请的受理期限截止至2011年1月31日。车主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将符合《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可以提供以下资料: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到当地市(州)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三、地方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汽车下乡补贴资金的清算工作。清算工作务必做到认真组织,层层把关,清算结果要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信息系统数据吻合。

  四、地方各级财政等部门要继续按照《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等文件要求,加强对有关车辆的报废、拆解、转让过户、产品质量以及市场秩序等后续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湖北省财政厅2011年1月9日

  摩托车下乡优惠政策继续执行每户购摩托车仍可享受补贴

  根据《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农民在2013年12月31日前购摩托车仍可享受补贴。(摩托车是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补贴行为及对象

  凡具有湖北省户籍的农民以及农场、林场和渔场的职工(以下简称购买人),购买具有摩托车下乡标识的规定车型的摩托车,按国家规定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明和牌照的(含省外购买、省内或省外上牌),均可在购买人户籍所在地申领补贴,享受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

  享受补贴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购买人申请摩托车补贴资金时,每户不得超过两辆;

  补贴比例及金额

  购买人购摩托车的,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享受补贴资金的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摩托车下乡”喷涂模板或强力胶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摩托车经销商在将摩托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摩托车侧面显著位置用油漆喷涂模板或采用强力胶粘贴“摩托车下乡”标识。

  补贴所需要手续

  购买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或县指定(设立)的财政补贴窗口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四)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六)《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补贴资金兑付

  补贴资金的兑付,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县级审核、县级兑付”的办法,设立下乡补贴专用窗口,方便购买人办理申报补贴。“乡级审核、乡级兑付”即:购买人申报汽车摩托车补贴必须回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乡镇财政所负责申报资料的审核,审核合格,乡镇财政所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拨付到购买人在银行的储蓄账户。“县级审核、县级兑付”即:县级财政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证处设立窗口,对购买人汽车摩托车申报资料的登记、审核、资料存档,审核合格后,由县级财政通过银行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的银行个人储蓄账户,详情咨询:027-67818660。不论采取哪种方式,要确保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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