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1月10日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正式向全国检察机关推行人民监督员工作“下管一级”的监督方式,“上海模式”因而推向全国实行。
新出台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在实践的基础上,完善了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和选任程序,增加了公民可以自荐报名的规定,增加了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公示和公布程序。
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与其他省、市院普遍采用的“同级监督模式”——同级检察院选任人民监督员对本院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的模式不同,上海检察系统从实际出发,在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中首先采用了“下管一级”的监督模式:即由上一级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来监督下一级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案件。
至2010年底,全市检察系统共监督的职务犯罪案件有312件。上海市检察二分院在管辖的九区一县经过二次换届选任,现有24名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民监督员来自教育、企业和人民团体等社会各界,他们尽心尽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其中同意区县检察院拟定意见的153件,不同意区县检察院拟定意见的1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