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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意识要不得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0日16:56  浙江日报

  郭 钦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加大了对醉驾、飚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但修改后的“醉驾即入罪”在一些公职人员群体中却遭到阻击。有人认为,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醉驾即入罪,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

  为什么要“醉驾入刑罪”,原因已经说得太多:为预防而已,总不能等造成了恶劣后果,再来展示处罚的威力!这样的逻辑和因果关系,在对“醉驾即入罪”的讨论中,应该得到公认。

  既然醉驾的危害和预防醉驾的必要性已无需赘言,那就无疑要将所有人都纳入预防的范畴内。不可能说,因为你是公务员,醉酒驾车对他人造成的危险系数就更低。而从一些已被披露的酒驾案件看,我们甚至有理由认为,相比普通人,有些公务员醉酒驾车,还常常自恃身份的特殊,对他人造成的危险更大。而从其职责和职务来看,知法犯法就更不应该。

  恶意揣测一下,提出这种担忧的人士,若不是担心自己自律性不够,以致哪天会触犯到这条刑法,就是源自根深蒂固的特权思维,认为公务员就该有高于普通人的法律豁免权。可是,公务员有吗?从法律和常识上说,他们没有。在刑法修正案的审议中,出现这样的担忧,只能说明特权思维已经内化为他们思考和看待问题的潜意识,所以这种担忧才能出现得如此坦然。

  ■ 网友来论

  网友“燕山夜话”:醉驾入刑使醉驾者一上路即构成犯罪,真正起到预防作用,减少事故发生,充分体现民意。

  网友“律师”:醉驾入刑,不好,理由:醉驾处在可能发生危害阶段就定刑,刑罚过严;对于因醉驾发生其他危害的,可适用刑法其他罪名,刑法规范不应过宽。

  网友lanlan:将醉驾入刑不仅可挽救不少死伤于醉驾者车下的生命,也可挽救还没从心里重视起来的驾驶人。

  网友“虬崧”:无论有没醉,只要喝酒就不允许驾车,如同个人不允许持有管制刀具,不管持刀者有没伤人,是一个道理。

  ■ 专家观点

  醉驾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醉驾入刑,其映射的正是当前醉驾屡屡肇事却难有彻底改观的严峻现实。

  必须指出的是,在醉驾正式入刑之前,须有严谨的法律研究与讨论,醉酒驾车确实有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有多大、是否达到了必须拿刑法来规范的程度应慎重考虑。

  醉驾的危害性越来越大,醉驾入刑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否能带来预期的社会效果,尚需要进一步观察。比如,如果真要刑事处罚,那么如何界定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如何进行每名司机醉酒程度的界定都是很关键的问题。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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