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1月9日讯 (海南日报记者 黄晓华 通讯员 王剑 潘鸿)
自本月起,我省对孤儿生活补助将实行专项发放,为全省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将集中供养孤儿和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这是记者今天从省民政厅了解到的。
此前,我省孤儿被纳入五保或低保供养范围。孤儿生活补助实行专项发放后,不计入五保户或低保家庭经济收入范围,同时停止孤儿享受的五保供养待遇和低保待遇。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对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工作进行部署。根据通知,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的范围为:1.集中供养孤儿:各市、县(区)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儿童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2.散居孤儿: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父母死亡或失踪的0-18岁未成年人。
通知还要求提高就读高中、大学孤儿的救助标准。对年满18岁,但没有收入来源的就读高中(含职业高中)的孤儿,本人可以向所在市、县(区)政府申请学习补助金1000元-2000元/人/年;对就读大中专的在校孤儿,本人可向所在市、县申请学习补助金3000元-5000元/人/年。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70元/人/月,剩余部分省、市县两级财政按照40%、60%的比例承担,省级财政每名孤儿补贴132元/人/月,市县财政每名孤儿补贴198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