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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触发高压电身亡 死者妻子被抓 姐弟无人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0日18:19  云南网

  谁来救救妈妈?

  新年伊始,很多人都沉浸在迎新的喜悦之中,可对昭通永善县大兴镇的李忠婷,李忠勇姐弟俩来说,却很难高兴起来,因为爸爸去年不幸触电死亡,妈妈为讨说法采取过激手段被当地公安刑拘关在看守所,不让取保候审出来,眼看年关将近,姐弟俩到处喊冤:谁来救救妈妈?

  祸起萧墙

  2010年6月9日,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大兴村的李清发(41岁)在一乡村公路上埋设一根自来水管。由于大兴电站的高压电线距离地面高度不够,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规定的规范低了半米多,且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毫不知情的李清发准备安装水管时,水管的上端碰上大兴电站10千伏的高压电,李清发不幸被高压电击中,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李清发是家里的经济支柱,上有年高八旬的老母,中有体弱多病的妻子,下有未成年的儿子。这突如其来的死亡一下击溃了全家人,老母幼子伤痛欲绝,妻子强忍悲伤的同时还要照顾着老人和小孩,对将来的家庭生活心存忧虑。一直以来都是靠死者李清发供养着全家的基本生活开支,现在家里的顶梁柱倒下了,全家陷入巨大的悲痛和灾难中。

  事发突然,当时最要紧的是如何把死者安葬,李清发家已经拿不出能够按照当地最低规格安葬死者的费用了。而在事故发生3天以后,作为事故责任方的大兴电站却仍然冷漠地不闻不问。由于悲剧的突然出现,肇事根源完全来自于大兴电站的10千伏高压电。

  6月12日上午9时,在家里无力安葬死者,非常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死者妻子高发敏、女婿王登鹏不得不到大兴电站找其负责人讨个说法,希望他们能够从责任上和道义上考虑先给予一定费用,帮助一下受害人家属,先让死者能够入土为安。虽然当地乡政府也积极参加协商解决,希望大兴电站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大兴电站仍明确拒绝了家属的赔偿要求,进而则以他们要内部讨论一下为由,敷衍家属回家等候。时值中午11时,死者亲人又来到大兴电站,想了解电站方商议的结果,答复却依然是还没有讨论决定。到了下午3时,天气逐渐炎热,死者放在家里的停置消耗大量开支,死者家属感到经济压力已然不支,恳求大兴电站哪怕是先借一点点钱出来作为安埋死者的必要费用,先把死者安葬,再慢慢谈后续事宜。但是如此让步的要求仍然被大兴电站断然拒绝。死者妻子高发敏、女婿王登鹏等人在悲愤欲绝的情况之下,只好把尸体转移到大兴电站院内,希望能够以此促使大兴电站尽快解决相关问题。自此,事情陷入僵局,局面一度失控,双方矛盾激化,直到政府相关部门介入,控制事态。

  死者家属质疑:善后遭弹压

  死者家属接受采访时说,2010年6月15日,死者家属才在乡政府借款10000元的经济支持下,将死者入土为安。随后,死者家属委托代理人,依法起诉了大兴电站,要求其对违规行为承担责任并做相应赔偿。2010年8月31日该案开庭审理,死者家属要求电站方依法赔款36余万,然后进入等候判决阶段。但令人不解的是,2010年9月19日永善县公安局以大兴电站捏造的事实为由,莫名其妙的突然抓捕了死者妻子高发敏、女婿王登鹏等6人。在此期间,特别是高发敏,家中有刚刚经历老年丧子的巨大精神打击的,七十多岁高龄的母亲,和正在上初中的儿子均处于无人照料的境地,家人连吃饭的地方都没有。眼看少年即将辍学,老人没有生活保障,当地村民无不感到同情和悲愤,纷纷联名向永善县公安局反映,要求尽快释放高发敏等人,但是毫无结果。据死者家属代理人王文刚反映,永善县公安局进行抓捕的承办人,居然有的是大兴电站的股东之一。而且公然声称:就是要为大兴电站出口气。高发敏等人把尸体摆放在大兴电站院坝,实属无力下葬同时无力安置尸体,主观动机就是恳求大兴电站承担责任。大兴电站是赔偿主体,但是,他们依仗电力行业的特殊垄断地位,对于死者家属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一慨予以拒绝,并且捏造停电的事实加害死者家属。

  永善县副县长兼公安局局长王开伟回应记者说,任何事都是依法办案,按程序走。执法过程中如有人违纪,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永善县大兴镇镇长张秀斌还向记者介绍了案发后该镇政府领导,第一时间到现场解决问题,安抚死者家属的情况。承诺以政府的名义先借给死者家属10000元现金,同时安排民政部门给其发放1000元困难慰问金。建议当事人双方走法律程序。从而很快平息化解了冲突。

  法院一审判赔三万多

  2010年10月29日,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下达(2010)永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永善大兴电站赔偿33287.20元人民币给受害人家属。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李清发触电身亡,触电设施产权人应依法给予赔偿。该案中,永善县大兴电站是触电设施的收益权人,依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及《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应当依法对其死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虽然当地居民小组月亮田二,三,四社是触电设施的购买者,但没有实际占有和使用触电设施获取的收益,故不属于触电设施产权人。李清发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中疏忽大意,酿成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减轻触电设施产权人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永善县大兴电站对李清发的死亡负10%的无过错责任。

  死者家属代理人王文刚认为,事实再次证明死者家属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人民法院都支持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决大兴电站有责任,应该赔钱。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当地法院的判决仅仅支持了一部分,但这也是进步。死者家属明确表示不服,将案件上诉到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并与近日做出终审判决。

  (采写 云南网记者 方民 通讯员 张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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