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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伤害公民权益的谣言明确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0日19:41  汉网-长江日报

  胡锦涛去年12月30日到北京朝阳区探访廉租户,廉租户郭春平母女表示房租为77元/月后,引发部分网友疑问。后经记者实地探访获悉,郭春平曾在乡工会做保洁员,现失业,女儿尚在读书,确为贫困户。另据有关部门证实,“郭春平系公务员,还四处旅游”这一说法是造谣,造谣者已被查实,为南方某市公职人员。

  此前,人们普遍认为谣言传播反映了一些现象,比如廉租房政策的公开、透明,地方政府安排专人接受慰问探访等,这些现象自然不可忽视,但我们认为,目前首当其冲的问题还是对制造谣言的明确认识。

  千龙网的报道说,造谣者是在看了相关新闻后,为发泄不满情绪,在家中编造网名发布了“77元房客租金涉嫌造假,其身份为北京政府公务员”的帖子。“发泄不满情绪”,并不一定都是谣言,也不一定都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但没有疑问,此一制造谣言事件性质极为恶劣,谣言内容及后续传播已使郭春平及其家人的生活失去平静,给他们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与精神痛苦,伤害了公民权益。

  很多时候,我们往往把谣言视为言论自由的一种体现。对于未知的东西,民众高度关注,甚至猜测质疑,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现实中,我们确实也看到一些谣言的出现代表了社会对信息的渴求与无奈,进而表达态度,甚至付诸行动。比如因为恐慌和焦虑,有人会固执地相信某个事情,或者放大一些事情的后果,比如纯粹执着于真相,始终对一些事情抱有怀疑的态度。客观地说,并非所有与事实不符的信息都可以被定性为谣言,并要予以严厉处理,如果是这样,那么几乎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被打击的对象。

  然而,对廉租户郭春平制造谣言与此不同。这位公职人员针对廉租户郭春平所进行的发帖行为,不是简单的不实,更不是美丽的谎言,而是无中生有,贬损他人,制造伤害,根本上不能混同于言论自由问题。

  平常日子里,或许这位制造谣言者和很多人一样,奉公守法、明礼诚信、礼貌待人,但就这一事件而言,他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从法律概念来说,在互联网上制造谣言,分情节轻重而对应不同的处罚。有一些谣言的产生和传播,可能在主观上没有恶意,这样一般法律上可以不给予惩罚,但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加之行为人本身有恶意,故意制造传播谣言,就应该给予一定的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散布谣言应该给予治安拘留、警告或者罚款;如果危害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造谣言还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

  严格来讲,制造谣言者还不能上升到危害国家安全的层面,也不必放大到政治层面上纲上线。但如果郭春平对这位谣言制造者提起诉讼,或者依据法律对其作出恰当的处罚,都是制造谣言者应付的代价。

  同时,公众对此应有明确的态度,无论目的何在,制造谣言伤害一位无辜公民,是一种恶,在道德舆论上不会得到同情。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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