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传发(媒体从业者)
山东泰安“1·04”袭警案,并非犯罪嫌疑人刘建军第一次开枪杀人。早在1983年,他就在德州开枪打死一名男青年,被判处无期徒刑,却“不到5年”就被放出来了。28年来,受害者家属一直质疑该案的审判,以及刘建军服刑的情况。(详见今日本报A17版)
与其说“1·04烈士”倒在嫌犯刘建军的枪下,倒不如说,他们死于司法腐败。
刘建军得以“无期变有期”,值得我们追问:一者,刘建军当年到底有没有“重大立功表现”?如果有,事实根据何在;如果没有,有无“权钱交易”?二者,即便当年他有“重大立功”,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刘建军又是如何闯过这一道道关卡的?如果当年刘建军杀人之后得到应有的惩罚,或许就不会再有“1·04烈士”的牺牲。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1·04”袭警案告一段落之后,相关部门应该来一次“举一反三”。一方面,对过去重大立功而“减刑”的案件来一番清理,一“清”是否确实有“重大立功”,二“清”减刑有没有“守住减刑的底线”;另一方面,对现行的相关“减刑”规章作出必要调整,若减刑或“保外就医”,法规必须明确作出规定,将其“对象”及其“减免理由”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特别是告之受害方,以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