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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奇的交通事故

  “爸爸,爸爸,撞死我的车是蓝黑色,不是白色,你难道不知道吗?”山东泰安机械工程师郑平西从梦中惊醒,心如刀绞,一直到天亮,再也睡不着了。女儿郑玉伟的样子还在眼前,跟活着时一样。郑平西说,几次判决以后,他都做了这同样的梦。这起导致他女儿惨死的交通肇事案,破案用了4年,两级法院的6次审判又历时4年,但他一直没能为她讨回一个公道。

  2002年3月23日,郑平西的女儿骑自行车遭遇车祸,肇事桑塔纳飞速逃逸,其女翻到车盖上被甩出去惨死。事发后,郑平西一直努力寻找元凶,然而8年过去,这个案子竟以一名无期徒刑犯人是祸首来结案,就连肇事车的颜色也变成了白色。

  蓝黑色桑塔纳撞飞女子后逃逸

  2002年3月23日傍晚7时许,泰安市武警消防中队三班的战士牟旭升和8个队友洗完澡回单位,当他们走到泰山大街松园小区路口处,只听“砰”地一声,车祸发生了,肇事的一辆桑塔纳飞速逃逸。

  牟旭升说,几位武警战士立即分成两组,几个人抢救伤者送往医院,他和另外几个人负责保护现场,等交警来了才走。当天晚上,又有交警找到牟旭升等人,向他们做了询问记录。

  根据当时的记录,牟旭升告诉警察,肇事车是一辆普通桑塔纳,他距离较远看到的车是黑色。但据现场群众讲,是深蓝色,车牌号是鲁J,其中有数字140。

  事后一段时间,当他经过事发地时,又看见过家属立在那里的“寻找目击证人”的牌子,上面大致写到死者还有一个1岁的小孩,他很同情,但觉得也再做不了什么,“我们已经把所知道的所有情况,该提供的全部提供给警察了。”

  郑平西说:“车撞到我女儿后,她翻到了车盖上,如果这时候停车,我那孩子可能就是活的,但他加速开车继续跑了大概50米远,我女儿被甩出去摔在马路牙子上”。

  泰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当晚的“110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记录印证了武警战士的证词,一目击者于当日19时54分打电话报警,“一蓝黑色桑塔纳撞一骑自行车女子后逃逸,车号:鲁J14×××”。

  家属指认肇事者是当地一老板

  事发第二日,泰安交警提供给了郑平西一份嫌疑车辆的排查表,罗列了所有鲁J14开头的桑塔纳车辆名单。这其中,“车身颜色”显示为“蓝”的一共有7辆,郑平西开始逐一给车主打电话,说明情况,请求验车。最终,他将目标锁定在鲁J14459车的车主张继波身上。

  郑平西说:“张继波是当地一个建筑老板,后来搞了地皮做了房地产开发,他哥哥是公安局的干部。”郑平西指出,张继波的车子有与事故相仿的可疑痕迹,只是被修过了。但该车以及所有的鲁J14开头的车都被警方排除了,“3·23”交通事故也就成为一桩悬案。

  郑平西说,后来办案交警也突然被派出去学习了,这个案子就拖着不查,他无奈一直举报。

  2003年10月10日,来自天津看守所犯人刘某的一封举报信转到了泰安交警支队直属六大队,让此案有了新的转机。刘某检举跟他一起偷车的已经被判无期徒刑的犯人段海申是2002年3月“在山东省泰安市交通肇事伤人致死逃逸案件”中的元凶。

  接到来自看守所的举报信之后,犯罪嫌疑人段海申被锁定为肇事嫌疑司机,但肇事车辆一直没有找到。

  郑平西说,“直到2006年,警方从被盗车辆信息网上找到一辆河南濮阳的豫J14×××白色桑塔纳认定为肇事车,泰山区法院两次判决,都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每发回一次,他们就重新认定出一个新车主,直到2008年,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最终的认定是找不到案发时的车主了,2010年,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要我息诉。”

  耗时8年警方认定一狱中犯人是凶手

  山东省千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路秀军对该案的定义简单而直接——“造假”。他告诉记者,卷宗里的证据很多都是粗糙的造假,判决书漏洞百出。

  首先,关于肇事车的颜色,濮阳市车管所副所长刘彦峰在查验所登记车辆原始数据之后告诉《瞭望东方周刊》,2001年转入该所的豫J14316是一辆白色轿车,2005年失窃查获时登记也为白色,2005年到2008年的历次年检中,车辆颜色均显示为“白色”,系统中查不到任何颜色变更的记录。而在泰安警方那里,该车在2002年肇事时以及2006年取证时,神奇般变成了蓝黑色。

  其次,关于肇事者的作案时间。据2003年抓获段海申盗车团伙的天津警方举证,2002年3月22日凌晨,段海申一伙人还在山东省海阳市偷车,当日上午在邢台销赃。而根据泰安法院的认定,段海申一伙于3月22日上午销赃后,从河北邢台开着车到邯郸,带上亲友从邯郸出发赶到泰安,3月23日傍晚撞人后逃到东平县,在东平县的一家汽车修理厂修车,第二天坐车返回泰安去登泰山看日出,第三天看完日出后下山几日之后,在邯郸旧车交易市场将车卖出。路秀军认为,这种“日夜兼程”的时间设置不符合情理。

  段海申对自己的罪行则是供认不讳,法院判决两罪并罚还是无期。

  对于车牌颜色及口供记录相矛盾等等多处疑问,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负责人张国强表示“确实客观存在”,但这些都属于细枝末节的证据链上的瑕疵,不影响对案件主体事实的判断。

  对于张继波是否有嫌疑,张国强说:“他确实有个哥在公安局,但你要说张继波肇事,一点儿证据都没有。”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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