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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孙伟铭”再次上庭 受害方称肇事者50万财产被转移

  2009年12月4日,什邡城区闹市区亭江东路彩泉路口发生惨烈车祸,司机施小林醉酒超速驾驶一辆蓝色轿车冲向人群,导致4死4伤(成都商报曾报道)。什邡市检察院曾以施小林涉嫌“交通肇事罪”向什邡法院提起公诉。因受害者家属对此公诉罪名提出异议,一审中止。

  昨日上午10时,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德阳市检察院公诉人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施小林提起公诉。在庭审现场,“危害公共安全”和”“转移50万财产” 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审理重启

  变“交通肇事罪”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由于该案与醉酒驾车致死多人的“孙伟铭案”如出一辙,被称为什邡“孙伟铭案”。2010年2月5日,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施小林涉嫌“交通肇事罪”向什邡市法院提起公诉。

  “肇事者施小林醉酒后,在限速30公里的闹市,以96公里的超高速行驶交通肇事,造成4死4伤的严重后果。家属一致认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昨日,事故受害者家属及诉讼代理人肖俊介绍说,死(伤)者家属提供的一份材料显示,在前述案发后48小时内,犯罪嫌疑人施小林的个人账户上50余万元被人转取。家属申晓军等人一致认为“施小林还有隐瞒财产,躲避理赔的行为故意”。

  时隔一年后,什邡“孙伟铭案”重启审理程序,德阳市检察院公诉人改“交通肇事罪”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施小林案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

  公诉员称被告人施小林多次撒谎

  昨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施小林被押至庭上,施小林先是偷偷地向原告席上受害者家属和代理人看了几眼,很快又低下头。

  “当天中午喝了一钢化杯白酒,大约3两。下午2点30分左右开车到德阳,办理保险方面的事。4点返回什邡在彩泉路红绿灯处,由于太阳光刺眼,撞了三轮车后,为了避让,就踩刹车和打方向盘,撞上了在公交站台等车的几个人。”施小林说,出事后,他先给妻子打了电话,然后拨打110报警。

  面对公诉员提问,施一一做了回答。

  “刹车没有?”

  “刹了的,可能是车速太快,控制不了。”

  “汽车是怎样越过双实线的?”

  “太阳刺眼,眼睛在流泪,下意识地眯眼和低头。”

  “当时的车速是多少?”

  “60到80码。”……

  德阳市检察院公诉员向法院出示了200多页证据和证言,当庭指出“施小林未向法庭作诚实供述”的事实。据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的笔录记载,案发后,施小林向警方供述他当天喝酒后,“人比较兴奋,就驾车去德阳城区‘红运沙吧’耍了一下。耍了十多分钟我就驾车回什邡了。两点过从什邡去德阳飙一下车。到了德阳客运站就回什邡来了。”

  公诉员表示,经交警现场勘查,事发现场并无刹车痕迹,而且经鉴定,该车的制动系统无异常,施小林在整个事件中并没有刹车。同时,检方通过调查,施小林拨打110报警的时间是在交警进行现场勘查之后。公诉员还向法庭陈述,施小林讲述当时的车速是不诚实的,他向警方陈述的是80到100码,最后鉴定其事发时车速为96码,是该路段限速30码的3倍以上。

  控辩焦点

  是“危害公共安全”还是“交通肇事”?

  “公诉方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施小林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依法予以判决。”德阳市检察院公诉员如此表示。

  施小林的辩护律师辩解认为此案应属“交通肇事罪”。

  辩护律师称施小林一是在采取了应急措施的情况下,造成了4死4伤的严重后果,没有放任这种情况的发生;二是事发后施小林没有逃逸,有协警证言说施小林被控制,只是担心施小林要逃走;三是施小林案发后检测的酒精含量,低于孙伟铭醉酒驾车案,而且在该案中施小林也未实施如上述案件的连续冲撞;四是施小林案发后也是在积极进行赔付,先是支付了2万元现金,接着又把房产抵押,用以赔付受害人。

  公诉员说,现场没有刹车痕迹,已经说明施小林在事发后没有采取应急措施,其在限速30码的路段以96码的速度飙车,就是放任自己危害行为的发生;二是施小林事发后有没有被控制,检方没有对此认定,只是要说明施小林事后没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施小林案与孙伟铭醉酒驾车案,是不同种类的醉酒驾车案,没有可比性,同时,各人对酒精的耐受程度有差异,不能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做对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就是犯罪人是故意或是过失。

  被告人是否转移财产躲避赔偿?

  施小林个人账户的50万元存款,在案发48小时内被转移,此事在昨天的庭审中,被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及代理人多次提出。公诉员认为,50万元存款是否被转移,与刑事公诉部分无关,有待民事诉讼部分去调查。审判长认为,原告提供的有关被告人50万存款被转移的证据,应向检方提供,由检方认定后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你的职业?”“我无业。”

  “案发后,你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在哪里?”

  “身份证不在身上,银行卡在老板那里。账上的钱是老板的,用我的身份证办卡主要是为了支付货款方便。”

  “你个人账户上的钱,你自己有没有支配的权利?”

  “基本权利应该是有。”在审判长提问了数次之后,施小林做了上述回答。

  检方公诉员对此提出质疑,既然施小林说自己无业,为何个人账户上有老板的货款?

  施小林的辩护律师称,施小林承认个人账户上的钱在事发后被转移,但是施小林并不是这笔钱的所有人,此事已经什邡市警方调查过,希望德阳检方对此提供调查的证据。由于案发后不久施小林即被警方实施刑事拘留,就算有转移存款的行为,也与施小林无关。

  原告家属当庭提供了一张施小林在案发当天接受交警调查时提供的一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施小林的身份证案发时在身上,施小林未向法庭作诚实陈述。检方以与刑事公诉无关为由,未将这个证据呈交法庭。

  “你愿不愿意赔偿受害人?”

  “我愿以我的个人财产,尽最大努力赔偿所有的受害者。暂无具体的赔偿方案。”

  “我们强烈要求尊敬的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施小林死刑……”在庭审现场,原告方仅有两名死者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诉讼代理人肖俊坦言:“家属认为现在是否获得赔偿已经不再重要,提出民事赔偿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参加到庭审当中,获得话语权。”

  法庭当庭询问原被告双方愿不愿意进行庭外协商,双方均表示愿意。昨日庭审宣布休庭。

  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波认为,被告人转移财产的行为与刑案有关。在我国,犯罪情节对量刑有重要意义,犯罪情节又分罪前、罪中、罪后情节。本案中,若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转移财产拒绝赔偿,则该情形属于罪后情节。

  成都商报记者 王明平 摄影报道

  德阳新闻热线:15883898000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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