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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深圳市坪山新区第三人民医院项目建设需要,需拆迁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金沙社区薛屋地段《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深规土选PS-2010-0045号)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相关规定,2010年12月22日,我局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深拆许字(2010)坪山005号,拆迁主体为坪山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拆迁期限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11年12月27日止。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期限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
(二)改变建筑物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请上述范围内相关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业主)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明资料,到房屋所在地辖区街道办事处拆迁办公室办理房屋拆迁登记,协商拆迁补偿事宜。
特此通告。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89999152
联系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征地拆迁事务中心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坪山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