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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专家延聘次数不超过三次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1日07:19  新晚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赵振宇)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近日,黑龙江省发出“今后黑龙江省办理部分高级专家延聘工作有关具体问题通知”,通知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延聘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次,年龄最长不超过70周岁。

  据了解,延聘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省政府审批的高级专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延聘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年龄最长不超过65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延聘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次,年龄最长不超过70周岁。二是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的杰出高级专家,杰出高级专家可以暂缓离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今后办理延聘的范围仅限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中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年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记者、正副编审、正副译审、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工艺美术师、正副研究馆员以及从事文化艺术专业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根据通知规定,拟申请延聘专家必须在其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或上次延聘期限)之前3个月上报审批部门,逾期不予受理,按已离退休掌握。对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家,不能再上报申请延聘。被批准延聘的高级专家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与同级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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