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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自荐报名"人民监督员"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1日08:29  东方网

  东方网1月11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公民可以自荐报名“人民监督员”。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向全国检察机关推行人民监督员工作“下管一级”的监督方式,“上海模式”推向全国实行。

  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上海检察系统在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中首先采用了“下管一级”的监督模式:即由上一级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来监督下一级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案件。

  《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增加了公民可以自荐报名的规定,增加了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公示和公布程序,将监督案件的范围由原来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调整为“七种情形”,取消了“三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提交监督的规定,在“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后增加了“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等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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