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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旱不是违约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1日10:19  生活新报

  “水站断水半年 索赔不成被反诉”追踪

  本报讯 记者 杨雅棋

  大学毕业两年后,一心一意想创业的小毕,终于勇敢地迈出了第一步,但没想到,努力过后,接踵而至的便是创业受阻。开了家水站,但由于“上线”断水,致小毕的水站一度陷入麻烦之中,她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近日,小毕胜诉了,法院认为,圣泉公司主张的“云南遭遇大旱,生产水源枯竭而无法正常供水”,不能作为违约的理由。

  法院:桶装水公司违约

  经审理,法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圣泉公司与小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签订了《般若水特许加盟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圣泉公司以遭遇大旱、生产水源枯竭、属不可抗力为由,停止向昆钢水站供应般若桶装水,虽然干旱是客观事实,但圣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已违反了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圣泉公司主张的干旱问题,时间较长,有一定的可预见性,本案的供水问题,也不属于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以圣泉公司主张的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不承担相应责任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公司赔损失 她付欠款

  另外,从本案证据看,圣泉公司并未履行协商、通知义务,而终止了合同的履行,已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原告小毕在圣泉公司停止供水的情况下,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另购石林天外天桶装水代替般若水,确保向客户正常供水,由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理应由圣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决,本诉部分: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般若水特许加盟合同;由圣泉公司退还原告53950元。反诉部分:解除双方签订的般若水特许加盟合同;由小毕支付尚欠圣泉公司的桶装水水费16611元,返还空桶630只。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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