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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定罪量刑将具有可操作性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1日15:35  新民晚报

  本报北京今日电(驻京记者王亦君)在今天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说,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日益呈现出新的变化和特点,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手段翻新政策滞后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先后发布了一些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盗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比较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还比较猖狂,并日益呈现出网络犯罪突出、作案手段多样等新的变化和特点。熊选国指出,对于形形色色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实践中普遍反映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及时有效的打击。为此,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重点网络侵权

  《意见》共16条,主要针对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一些法律适用问题。

  熊选国说,《意见》的一个重点,是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作出了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即《意见》从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作品被点击的次数、注册会员人数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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