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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一民警在他人房顶建花坛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1日19:12  现代快报

  

镇江一民警在他人房顶建花坛
门面房顶上建花坛引发了业主间的冲突,而根本的问题在于,这屋顶归谁所有?快报记者 刘劲松 摄

  不久前,南京市民司某在快报都市圈圈网发帖,称自己今年三四月份在镇江京口区京砚山庄买了一幢独立的门面房,不久后,她发现隔壁二楼的住户破墙开门,不仅在自己门面房的屋顶上搭建了一个玻璃房,还做了花坛,导致门面房屋顶防水层被破坏,并受到经济损失。

  据司某称,有关部门实地了解后认为玻璃房是违建,应该拆除,但得知二楼住户是正东路派出所教导员朱某后,都表示无能为力。

  事实真相如何,快报记者近日展开了调查。

  □快报记者 刘劲松

  一则投诉

  房屋顶

  成邻家花坛

  在司某的带领下,记者来到了京砚山庄12号1层115号的这处门面房。门面房的天花板,正如司某网帖所称的那样,有水浸过的痕迹,部分墙面已经剥落。司某称被侵犯的屋顶属于门面房的前半部分。

  屋顶面积约在50平方米左右,沿着屋顶西北边沿各建了一溜花坛,长约20米左右。花坛里种植着高低不同的植物,屋顶中央放了石桌石椅,隔墙处还固定着一排书橱。司某指着屋顶中央的地面上说:“这些都是隔壁2楼206的住户建造和放置的,原来这里还有一个大玻璃房(阳光房),后来被迫拆掉了。”

  据司某介绍,她去年3月份花了100多万在京砚山庄订购了这处门面房;6月份,司某与开发商强鹰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不久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

  “没多久,我就发现我的屋顶漏水了,后来找专业人员查原因,原来屋顶的防水层被人破坏了。再一查,发现罪魁祸首是屋顶上的那些玻璃房和花坛,因为对方在我的屋顶上重新铺了地砖,而花坛上花草根茎也往下伸展,直接破坏了屋顶平面的结构。”据司某介绍,由于房屋漏水的缘故,室内的装修遭受损失,门面房也迟迟不能交付给租客使用。“我找到开发商,要求对方帮助我协调此事,对方也承认屋顶的所有权应该归我。但连续几个月过去了,开发商一直在推诿。”

  一次冲突

  司某事后得知,206的住户朱某是正东路派出所的教导员。她觉得,事情之所以迟迟得不到解决,是朱某身份的原因。于是,她决定自己解决,找人拆除花坛一侧的下水管道泥台,不料和朱某发生了冲突。

  为拆花坛,双方起冲突

  屋顶与206室的室外平台几乎连在一起,如果没有这处门面房与东侧住宅楼之间40厘米的伸缩缝和已经拆除小半的隔断墙,这里几乎可以被视作东边206室的露台。“就是因为这个便利,他们才敢跨界过来侵犯我的屋顶。”司某说,“为此,对方把隔断墙拆了一些,再把自家的窗户开成了门,方便他们的进出。”记者发现,现场与司某所描述的几乎一致。

  据司某回忆,去年9月8日,她指挥几个工人到屋顶准备拆除花坛一侧的下水管道泥台,被闻讯而来的朱某等人制止,双方发生了激烈的身体接触。据司某称,自己还挨了打,到了派出所后,所里的一个人还用电视遥控器砸自己,自己和对方理论又被推出门外,摔倒在地上……

  警方调查:没打击报复

  朱某反驳说,自己的确是正东路派出所的教导员,双方也因为屋顶的使用权正在闹矛盾,但这只是邻里之间的正常纠纷,和自己警察的身份无关。朱某告诉记者,京口区公安局针对此事进行过调查。

  此后,京口区公安局纪委向记者通报了调查结果。据纪委有关负责人称,经警方调查,不存在朱某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对方的情况,司某在网上所述涉及朱某职务的部分投诉内容并不属实。9月8日上午,司某指挥工人要拆平台上的一堵围墙,朱得到消息,和驾驶员贾某到现场制止,双方出现了言语上冲突,司自己手执电锤欲强拆,朱和贾将插头拔掉,双方僵持不下,后司报警。

  而司某所称其在派出所遭到不公正对待,是因为“司某在做笔录时一再强调笔录上必须显示朱某搭建的花房为违法建筑,民警解释违建不属警方定性,可司某不予理睬,后正东路派出所所长亲自接待司某,其间并无任何民警或辅警对司某有言语的谩骂或殴打”。

  京口区公安局纪委一位负责人表示:“如果撇开朱某警察身份不谈的话,这只是一件普通的邻里纠纷。”

  一场争论

  京口区拆违办郭主任告诉记者,去年11月9日,调查结果显示朱某在屋顶上所建的玻璃房为违建,当日,玻璃房由朱某自行拆除。而屋顶上的花坛、书橱等物,由于并非建筑物的范畴,便保留了下来。而剩下来的这些东西的去留,需要先明确该屋顶的归属。

  开发商说法自相矛盾

  “这个门面房的屋顶肯定是属于司某的,这一点在司某购买房产时已经明确了。另外,我们并未向朱某口头承诺过屋顶归其使用。”镇江强鹰房产公司负责协调此事的陆琴表示,开发商曾经和朱某商谈过多次,要求其及早铲除屋顶的花坛,但对方始终不予理睬。

  但该房产公司另外一位销售人员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却给出不同的说法。该人员表示,屋顶事实上并没有明确到底归谁,“它可以视为屋顶,也可以视为露台。一般来说,如果明确要将露台给谁使用的话,开发商都会在合同上给予体现,但这些在司某和朱某的购房合同上都没有得到明确,所以任何人都不能擅自使用。”

  当事民警:因大露台才买房

  朱某承认,司某房屋漏水是由于自己在门面房屋顶上建造玻璃房和花坛而引起的,但对于屋顶属于司某的说法,他并不认同。朱某的理由是,首先,自己先于司某买房,早在2007年时,他已在屋顶上进行了装修,种上了花草。其次,自己购买房产时,开发商曾向自己口头承诺,房外的露台(西侧门面房的屋顶)自己可以使用,而自己正是看中这处大露台才购买的房产。

  规划部门:门面房是独立的

  记者在镇江市规划局查阅了该小区12号楼的规划设计图,图纸显示,12号楼是由4幢独立的楼房组成,而司某购买的门面房为其中之一,它拥有独立大梁、立梁和地基,其与东侧的住宅有着明显的收缩缝。规划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事实上这就是一处相对独立的建筑,如果司某拥有该处房产的合法产权,那么这处建筑就应该归司某所有,当然也包括楼房的屋顶。

  协商破裂,门面房主提诉讼

  朱某表示,之前双方曾经有过协商,自己愿意赔偿司某房中漏水而造成的损失,但后来随着双方交火的升级,自己觉得司某“不讲理,油盐不进”,协商便不了了之。“现在坐下来谈已经不可能了,只有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了。”

  记者昨天了解到,司某现已向镇江市京口法院提起诉讼,主张3点要求:1.排除妨碍;2.赔偿损失;3.确定屋顶的归属。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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