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公安分局索回两手镯未果,先行给合法持有人赔款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李慧 通讯员 穗法宣 报道 公安局破案后错误发还了“珠宝赃物”——两只价值3万多元的手镯,要求市民李女士归还未果,不得不将其告上法院。近日,广州市中院二审判决,李女士须归还手镯。
珠宝失窃偶遇寻回
2005年1月26日,李女士向白云区公安分局棠景派出所报案,称其存放在棠景街的一批价值约20余万元的珠宝首饰被盗。同年11月10日,李女士在荔湾区宏×钟表店内发现其被盗窃的三只镶钻手镯及一只镶钻戒指,白云公安分局拘传钟表店负责人梁先生,并当场扣押四件首饰。
棠景派出所认定扣押的上述物品属李女士所有,于2006年5月12日发还给李女士。
错还手镯警方赔钱
而梁先生认为手镯并不是违法得来向广州市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白云区公安分局赔偿其被扣押的四件物品。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认定镶钻戒指和金镶钻石天鹅图案手镯是李女士被盗物品,裁定白云区公安分局返还从梁先生处扣押的两只镶钻手镯,如无法返还应予赔偿。
由于李女士拒绝返还原物,白云区公安分局对梁先生的继承人支付了3万多元赔款。
赔钱后,白云区公安分局将李女士告上法院。警方认为,李女士持有的两只手镯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一审的白云区法院认为,李女士取得手镯是基于白云区公安分局的错误行为,其应返还手镯或赔款。李女士不服上诉,广州市中院近日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