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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应纳入消法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2日04:30  人民网-人民日报

  快递业务适用邮政法

  问:符教授,目前快递业务主要适用什么法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快递公司属于邮政企业之一,快递业务主要适用邮政法。2009年修订的邮政法第六章对快递业务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设定了快递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如注册资金、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等要求。

  虽然法律有以上规定,不过由于快递行业发展过快,难免鱼目混珠,近年来,有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加入到了快递行业。

  快递应验视交付的物品

  问:快递公司是否应对快件进行检查?如果不检查,快递违禁物品被海关、机场没收时,快递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邮政法第24条规定,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第25条同时规定,邮政企业对邮件收寄进行验视,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邮件收寄查验制度一方面可以防止违禁品通过邮政的渠道传播,另一方面也考虑到运输工具和其他客户财产的安全。所以,在实践中,有的快递公司对客户交付的物品不予验视是违反邮政法的,若因此发生快递违禁物品被海关、机场没收等现象时,快递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损失赔偿适用民法规定

  问:如果快递发生损坏、丢失、调包时,赔偿应该怎么处理?

  答:这是邮政法第45条所规定的内容。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邮件损失,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因此客户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损失范围,贵重的物品应主动购买保险以防万一。另外,也要分清责任。如果是因为快递公司的原因造成物品的损失,则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如果是生产或销售企业的原因,则应由相关的企业承担责任。

  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管

  问:新形势下,如何从法制角度规范快递市场?

  答:修订后的邮政法实施后,给快递业务的发展开拓了更广阔的空间,满足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已越来越多,企业发展开始转型。快递公司迅速增加的同时,快递业务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不免会出现一些不讲商业信誉、损害用户利益的现象。在新的形势下,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反邮政法的行为;另一方面,应将快递服务纳入将来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网上购物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备,建议客户在进行网购时注意防范相关网络欺诈风险,保护好个人隐私,注意交易安全。

  问:您认为是否有必要制定快递法之类的专门法律?

  答:我认为快递行业虽然发展迅速,但现在还没有达到非要制定专门的快递法来进行规制的程度。如果将来出现现行的邮政法无法调整的情况,也可以通过修改邮政法来规范快递行业的发展。

  国家邮政局

  严禁野蛮分拣(延伸阅读)

  本报电 针对岁末年初快递业务“爆仓”以及部分快递公司暴力分拣包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现象,2010年12月31日,国家邮政局下发《国家邮政局关于做好旺季期间快递服务督导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提出,时值岁末年初这一特殊时期,各地邮政管理部门应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做好节日的生产安排,保持正常的生产秩序,确保邮件、快件的正常运输和投递,防止出现因快件积压、滚存而造成延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快递企业的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职工安全教育工作。各快递企业要切实落实收寄验视制度,严防收寄违禁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格防范出现快件丢失、火灾等安全隐患。

  国家邮政局强调,各地邮政管理部门应严格要求所属企业和网点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做好快件揽收、分拣和投递工作,严禁出现野蛮装卸和分拣扔件等问题。

  (郑智军)

  ■法规链接

  第五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第五十二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

  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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