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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出警”别成了卸责之策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2日04:41  大河网-河南商报

  ■舒圣祥(注册会计师)

  公安部正酝酿将拨打至110的报警事项细分为“紧急”与“非紧急”两类,不同类别的接警将按照不同的出警方式处理。公安部办公厅指挥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分类别出警的初衷是,优化出警配置。有的时候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警方处理非紧急事件,会耽误到同时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处理,这很可能会导致人员伤亡。”据悉,分类出警目前正在个别城市试点。(1月11日《新京报》)

  公安部此举的初衷值得肯定,只不过,当这一美好的初衷落位于缺少约束的权力执行,结果却完全可能180度大变样。公众所有的出警缓慢质疑,从此都找到了应对的借口——答案再清楚不过,你的报警肯定是被划入“非紧急”类别了,你连质问的权利都没有了。

  应该承认,虽然不排除少数“骚扰110”现象的客观存在,但是在绝大多数正常情况下,人们既然选择报警,大多还是比较紧急的。正如很多地方政府部门墙上都写着一句话,“人民的事再小也是大事”。更何况,像紧急与非紧急情况同时出现,而且警力不够只能二选一出警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的出现概率应该并不很高;就算果真出现,交给警方按照常识和经验去自由裁量也就可以了。

  在实际操作的层面上,既然不可能对所有的情况进行明确的紧急程度界定,那么大多数情况必然都只是民警说了算,一旦私利夹杂其中,结果就可能是:像房屋拆迁这种该紧急的沦为最不紧急,像那英忘带演出服那种不紧急的倒成了最大紧急。现在,很多地方公安部门都对民众作出过多长时间内必须出警的承诺,这实际也是对基层公安部门的一种约束;可在报警事项按紧急程度划分之后,这种约束恐将不复存在。

  站在对民众权利增量保护、对公安权力增量约束的角度看,公安部可以对报警分类如此处理:在出警速度整体要求不变的前提下,并不额外因“非紧急”事项而豁免责任,而只对自杀跳楼、房屋强拆等紧急情况额外新增要求,明确公安部门必须多长时间内完成出警,同时制定出明确的问责机制和监督渠道。

  说白了,对110报警事项进行紧急程度分类,关键要看公安部以怎样的立场来制订规则:如果是为了约束民警权力、让公安更好地为人民服务,那对公众而言当然是好事一件;可如果是为了缓解民警工作压力、给民警更多自由,那就只对民警而言是好事一件。一言以蔽之,向左是约束之道,向右是卸责之法。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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