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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过路费被重判为何获民众同情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2日06:11  燕赵晚报

  魏文彪

  河南禹州市一农民购买两辆大货车后,拿着两套假军车牌照疯狂营运,8个月的时间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10日,记者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农民一审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徒刑,在全国还未有先例。(今日本报B7版)

  2002年4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收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平顶山市中院以诈骗罪判决偷逃通行费行为在法律依据上不存在疑问。

  而偷逃通行费的车主时某却获得了不少网民的同情,原因恐怕是因为时某利用假军牌获利相对偷逃通行费数额有限。据报道,据时某交代,在偷逃通行费的几个月时间内,他大概挣了20多万元。而时某几个月内偷逃的通行费却高达368万余元,这就意味着如果时某不偷逃通行费就不但不能获利,而且还将亏损300余万。因而在部分网民看来,时某利用假军牌偷逃通行费一定程度上是“不得已而为之”。

  而部分网民对时某偷逃通行费被判无期表示同情的背后,折射出的是公众对于当前高速公路收费上存在的种种乱象的不满。从某种意义上说,高速公路属于公共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应当来自公众缴纳的税款,而广大车主既然作为纳税人已经缴纳了税款,高速公路就不应再以通过收取通行费向其重复收费;与此同时,部分高速公路还存在利用收费养闲人等加大收费成本现象。在这种情形下,公众对于当前高速公路收费上存在的各种乱象的不满,也就容易转化为对偷逃通行费搞运输的车主的同情。

  要从根本上减少类似时某偷逃通行费搞运输的现象出现,除了依法予以惩处之外,更要通过降低公路通行费等方式降低车主运营成本,使其依法经营依然有利可图。当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制定得公平合理,收费上存在的各种乱象得到有效治理,则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违法行为也就再难得到人们的同情。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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