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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
为了有力打击此类犯罪,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认定这种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方式之一。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意见》对信息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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