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新办对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发布。《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对犯罪地的认定、管辖争议、并案管辖等作了明确规定。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是去年同期3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介绍说,全国开展了为期六个月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行动。到现在,已经破获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000多起,抓获了犯罪嫌疑人4000多人,涉案总金额价值23亿元。这些数字都是去年同期的3倍以上。
明确规定犯罪地认定、管辖争议、并案管辖
《意见》共十六条,特点是对犯罪地认定、管辖争议、并案管辖等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商标犯罪中“同一种商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问题,犯罪未遂的认定问题等定罪量刑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等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问题,并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作了规定;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问题,如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累计计算数额问题、共犯问题、犯罪竞合问题等作了进一步规定。
据熊选国介绍,这次《意见》的一个重点,是解决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作出了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从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作品被点击的次数、注册会员人数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意见》一方面对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据标准和认定问题作了新的规定。另一方面明确了‘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依照侵犯著作权罪进行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南方日报驻京记者杨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