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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商河水务局原副局长落马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2日08:24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1月11日讯(记者 李文鹏) 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近日对商河县原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加芬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张加芬因贪污罪、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10年零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 张加芬,男,43岁,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商河县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06年至2008年,在担任商河县水务局农水站主任、县水务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站长、县农村通自来水工作办公室成员等职务期间,张加芬利用其具体负责、管理县农村通自来水工程的职务便利,向各施工单位或个人以留取办公经费为名,采取虚构工程、货物价款,收入不记账等手段,5次非法占有公款人民币394325元。 另外,2006年至2009年,张加芬在担任商河县水务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站长、县水务局副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其主管农田灌溉工程、监督管理县农村通自来水工程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8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款人民币530910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部分受贿的犯罪事实中,张加芬具有索贿情节,本应从重处罚,但在检察机关初查过程中,在被依法接触后,张加芬主动交待了部分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因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张加芬又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不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张加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款;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数罪并罚。在充分考虑上述各种法律因素的基础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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