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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发生重特大医疗事件要对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2日08:34  深圳特区报

  据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 卫生部11日发布《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暂行办法》,其中明确将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这一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暂行办法明确,谈话对象接到告诫谈话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接受告诫谈话,不得借故拖延;接受告诫谈话时,应当如实陈述事件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不得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谈话对象无故不参加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且3年内不得受理其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各项评优申请。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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