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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 三类刑案最为多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2日08:46  法制晚报

  年底“捞一把”案犯盗抢多 就餐唱歌喝酒容易引发纠纷违规驾车出行酿交通惨剧 法院统计日前审结案件——

  春节将至 三类刑案最为多发

  春节临近,不少犯罪分子为在年底“捞一把”,往往铤而走险不断实施犯罪;也有人忙于各种聚会应酬,酒后引发纠纷或交通事故,成为节日期间的社会隐患。

  本市法院调研发现,每年春节前后易发生盗抢、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三类刑事案件。

  根据顺义法院日前审结的案件统计,春节前后发生的刑事案件占全年受理案件的18.9%。

  其中,盗窃、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成为元旦、春节期间最为多发的刑事案件。

  盗抢案件

  (占元旦春节期间案件的26.7%)

  临近过年偷钱回家 3人合伙撬车15辆

  ■案例一

  2010年的春节将至,同为兄弟的俞中、俞国二人想过个好节却苦于没钱,便想着撬好车,盗窃车内的财物,得到钱就回家过年。

  后二人找来朋友张峰合伙,三人做了精心准备,准备好撬锁的工具并租了一辆本田轿车,从老家开车来到了北京。

  途中,俞中等三人偷了三块北京的车牌轮流更换,以便作案时掩人耳目。

  2010年1月30日、31日晚,在顺义区、房山区的高档娱乐场所等地,由俞中撬车锁,俞国在附近放风,张峰负责开车接应,三人共撬开15辆轿车的车锁,窃取车内现金达6万余元,以及中华牌等香烟20余条,还有笔记本电脑、手机、加油卡等物。

  经查,被撬车辆均受损,鉴定损失价值约2万余元。三人窃得的赃物部分被丢弃,部分被销毁,所得赃款绝大部分被挥霍。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俞国、俞中、张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判决:俞国 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俞中、张峰 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路口持刀劫持司机 索要5万取款被抓

  ■案例二

  2009年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车加在北京市顺义区西单商场东侧十字路口,持刀、玩具枪进入在该路口等候红绿灯的金某车内。

  车加以暴力相威胁,挟持金某至顺义区南法信地区骏马客运公司南大门东侧,劫取金某人民币220元、2美元。

  后被告人车加又向金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并挟持其至顺义宾馆。车加取款时,被金某及其亲友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

  被告人车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

  判决:车加 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1.6万元。

  法官提醒

  1.居民外出及休息时要关好门窗。即使外出散步也要关好门窗,最好将门反锁。同时,午间、夜间休息时也要关好门窗。

  2.家里不要放太多现金,要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

  3.对陌生人不要轻易开门,老人或儿童独自在家时,应锁好房门,不随便接待客人。

  4.避免夜间单独外出,不在僻静的地方活动,宁可多走点路,也不要步入僻静街巷、小道。

  如发现有人尾随,应迅速避开并向有人的地方靠拢。

  5.加强邻里守望意识,当遇到陌生人在楼道徘徊时,一定要多加小心,可以进行适当的盘问,必要时拨打110报警。

  ■法官说法

  每年年底期间,有很多犯罪分子想借机敛财过个 “富裕年”,于是,盗窃、抢劫等侵财类案件成为元旦、春节期间较为常见的犯罪。特别是入室盗窃案,极易转化为入室抢劫案甚至命案。

  故意伤害

  (占元旦春节期间案件的17.4%)

  歌厅结账引发冲突 大年三十晚上砍人

  ■案例一

  2010年大年三十晚上11时许,宋某在自家开的歌厅门前正在摆放爆竹准备迎接新年,忽然听见收银台处吵闹。宋某走过去一看,几个客人因为结账问题和服务员争吵起来。

  宋某说:“大过年的,200元就200元吧。”说着就回屋抽烟等着迎接新年。没想到外面越吵越凶,宋某出去一看,自己的妻子已经和对方撕扯起来,两个女服务员也已经被打倒在地。

  宋某拿起屋里防身的砍刀向对方砍去,先是砍了打妻子的人后背一刀。见一男子拿着垃圾桶铁盖在敲女服务员的头,另一人则和服务员对打,宋某又冲上去向对方两人肩上砍了两下。

  对方一见宋某拿刀砍人,吓得四处逃散,跑出歌厅后立即报警。后经法医鉴定,被砍三人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其中一人属于轻伤偏重。

  ■法院审理

  被告人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宋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宋某 有期徒刑10个月

  ■法官说法

  近几年,逢年过节外出娱乐消费已经成为人们的主要活动,然而在饭店、酒吧、歌厅等娱乐消费场所发生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也层出不穷。这些犯罪大多由服务质量、消费金额等争议引起。

  法官提醒大家,消费者在维权的同时要注意保护人身安全,一旦发生冲突要立即躲避、及时报案,避免造成人身损伤。

  同时,饭店、歌厅、酒吧等饮酒场所也要加强管理,提醒饮酒危害,提醒消费者切勿贪杯。遇到酒后滋事要合理、合法维权,防止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犯罪。

  年底聚餐劝人喝酒 酒瓶砸头构成轻伤

  ■案例二

  2008年12月30日,小李和同事们下班后到饭店聚餐庆祝新年,酒桌上身为领导的老王劝小李喝酒。小李经不住领导的再三相劝就自己倒了半两酒。

  喝完后老王又劝酒,小李坚称“喝不了了,谁倒都不喝了”。老王觉得自己很没面子,就说小李没有酒品,还用酒杯砸了小李的肩膀。小李随手拿起一个酒瓶砸在老王的头部,后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

  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合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相应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判决:李某 有期徒刑8个月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8万余元。

  ■法官说法

  俗话说 “无酒不成宴”,逢年过节或者朋友聚会,人们爱喝几杯。

  然而,因为喝酒而引发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刑事案件亦是层出不穷,不仅使自己身陷囹圄,也给他人的家庭带来了烦恼。

  法官在此提醒,参加聚会时饮酒要量力而行,参与者也要做到“敬酒不劝酒”,让酒成为增添节日气氛的活跃剂,而不是酿成事故的导火索。

  交通肇事

  (占元旦春节期间案件的12.2%)

  大年初一开车拜年 交通事故妻子身亡

  ■案例一

  2009年大年初一下午3时,小高驾驶桑塔纳轿车拉着妻子小赵去密云的岳父岳母家拜年,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木燕路田家营路口时,有一辆本田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轿车前部相撞。

  事故造成小高受伤,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妻子小赵死亡,本田车内两人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小高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任。

  ■法官说法

  被告人小高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

  判决:高某 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无照酒后驾车行驶 撞大货车致人重伤

  ■案例二

  2008年12月8日2时15分,被告人小周在驾驶证被暂扣的情况下再次酒后驾车(内乘坐小巍)。

  当小周驾车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西路枯柳树环岛西侧时,适有老汪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轿车右侧与重型自卸货车右前部相撞,造成小巍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

  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小周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被告人小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小周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

  判决:小周 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法官说法

  交通肇事已成为城市的马路杀手。

  法官提醒驾驶员朋友,逢年过节出行增多,一定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降低车速,保持安全距离,切勿超速、违规超车、闯红灯,雨雪等恶劣天气要减少出行。

  法官提醒,司机还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防止乐极生悲。

  (本版数据由顺义法院提供)文/通讯员曹咏 记者王巍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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