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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需要一条制度化出路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2日09:22  新安传媒网

  □本报特约评论员 吴龙贵

  合肥市民王先生做生意亏了钱向私人“贷款公司”借了80万,哪知道这一借几乎让他们一家家破人亡——借了80万,一年利息就付了60多万,为了还钱不得不卖了房子。(今日《新安晚报》A03版)

  借了80万,一年时间利滚利变成140多万,如果不能按期还款,放贷者就像噩梦一样地缠着你……和电影中的情节相比,大概就差泼油漆和喊打喊杀了。然而对普通人来说很不可思议的一幕,在现实中却并不鲜见。记者探访了多家所谓的“贷款公司”,利息大多非常惊人,最高的甚至超出了银行利率20多倍……

  由于一直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缺乏制度性的监督与约束,这些地下“贷款公司”大多处于一种“灰色”化的生存状态。一方面,它们担当着民间金融机构的角色,为一些私营企业与个人提供应急贷款,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另一方面,却因行事常常奉行“江湖法则”,难免闹出家破人亡的悲剧来。

  不可否认,一些“贷款公司”确实已经构成了对法律与社会秩序的挑衅,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予以监管和整治,但客观而言,它们的存在也并非一无是处——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一方面,它从侧面反映出当前市场存在着旺盛的信贷需求,很多人需要贷款,却从银行贷不到款。另一方面,许多有钱人乐意炒房、炒农产品,见什么炒什么,就是因为手里太多的钱找不到合理的出路。

  “民间借贷”的萌发并非没有道理。媒体报道说,2009年银行开闸放水,上半年就有7万多亿贷款放出,但大部分流向央企、国企,间接造成楼市虚火,可中小民企却依然无缘贷款。在此背景下,急需资本来发展壮大的民营企业投向“民间借贷”的怀怉,正是无奈中的必然选择。

  对“民间借贷”宜疏不宜堵。当然,这需要在性质上加以严格区分,一些已经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对一些只是希望获得合理收益的民间游资应当予以尊重和理解,通过适当的监管与引导,给他们一条制度化的出路。在这方面,包括我省在内的许多地方早已开始了类似的探索,2008年下半年,全国各地纷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标志着一直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民间借贷资本,逐渐从“灰色地带”走到阳光下。

  只是从现实来看,探索的步子似乎迈得不够大,“试水”的进度还略显缓慢。民间资本异常庞大,实体经济对信贷的需求也格外旺盛,在此背景下,“民间借贷”的制度化与阳光化,还需相关部门“给力”。

  一些奉行江湖法则的“贷款公司”确实构成了对法律与社会秩序的挑衅,但它们的存在也并非一无是处——一方面反映了当前市场存在着旺盛的信贷需求,另一方面很多人手里有太多的钱却找不到合理的出路。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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