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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火动机:“无钱回家、发泄怨气”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2日13:04  新闻晚报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

  昨晨5时许,广州地铁五号线着火事件不到7个小时后,涉嫌纵火的犯罪嫌疑人吴美成归案。知情人士透露,38岁湖南岳阳人吴美成为主动投案,并自称作案动机为无钱回家,心生怨气。据了解,事故造成至少4名乘客头发烧焦或面部轻微烧烫伤。

  纵火者七小时后投案

  广州市公安局地铁分局昨日通报,前日22时20分左右,地铁五号线一辆文冲往滘口方向的列车行驶至小北路站与火车站区间时,车厢内一个小煤气瓶着火。地铁工作人员及时将火扑灭,幸无人员伤亡。

  据称,此案正由广州市公安局地铁分局进一步审查中。但对纵火者的作案动机及如何将煤气瓶带上地铁等问题,该局并未答复。

  据知情人士透露,当时吴美成的双手被火烧伤,趁乱离开现场后,住进白云区一个小旅馆。昨晨5时许,吴美成向白云区人和镇派出所投案,并初步交代作案动机。他自称初中未毕业,仅有小学文化程度,长期在广东地区打工,却没有挣到什么钱;因临近过年,身无分文,无法回老家,他心生怨气,通过这种行为发泄心中不满。吴美成当时并未提及是否针对特定的人或事。

  汪先生称目击吴美成自首:昨晨4时40分许,人和镇方华路上行人稀少,他看到面容消瘦、满脸胡茬的吴美成身着黑衣,朝派出所慢慢走过去。

  乘客大喊维持秩序

  前晚事故发生时,乘客黄女士距离失火点仅约4米。她回忆,上车后自己一直坐在列车的第三节车厢,目睹部分事发场景。起火前,黄女士先是听到“哧、哧”的声响,时间持续了约5秒,接着又闻到一股淡淡的煤气味。还没等她反应过来,车厢即传来“砰”的一声爆响。

  “火球很大,都烧到车厢顶了! ”黄女士惊恐回头,发现第四节和第五节车厢过道位置冒起大火,距她只有大约4米远,能够明显感觉到高温炙烤。乘客见到车厢起火,纷纷往车头车尾方向躲避。 “车厢很乱,大家都吓得要死。 ”黄女士说,乘客拼命往车厢两头挤,挤在一起不敢回头看。 “当时车厢里还有小孩,还好没被推倒踩伤。 ”

  列车抵达广州火车站前开始广播,请乘客不要惊慌。播出两遍后,一名列车员提着灭火器,从车头冲出来灭火。黄女士记得,列车停靠在广州火车站时,车厢里已看不见明火,但仍浓烟密布。幸好列车很快停靠广州火车站。此时,乘客反而显得较为平静,走出地铁时没有相互推挤。有些男乘客大声喊:“慢慢来,不用急,一个个出去。 ”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吴美成涉嫌纵火,可能如何定罪量刑?一位基层法院的刑庭法官介绍,此案仍在调查中,根据犯罪事实的不同,可能涉嫌三种罪名。

  其一,如果吴美成在车厢内点燃煤气瓶并试图引爆,造成爆炸的后果,则涉嫌构成爆炸罪。关键在于,是否使用爆炸物品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从而危害公共安全。本案中煤气瓶属于爆炸物,一般人可以预料引爆煤气瓶能造成爆炸。犯爆炸罪,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如果吴美成虽点燃煤气瓶并引起火苗,但未发生爆炸,则涉嫌构成放火罪。上述两种的罪区别在于造成后果不同。

  其三,如果吴美成将煤气瓶带上地铁,但并非自己主动点燃煤气瓶,而是因为碰撞或其他原因造成失火,则涉嫌构成失火罪。该法官表示,上述三个罪名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地铁车厢内有监控录像,吴美成的行为应已被记录,再加现场目击者供述,不难判断该定何罪。

  伤者可向地铁和疑犯索赔

  该法官表示,假如在此案中,乘客在车厢因此事受伤的话,可以向地铁公司索赔。因为根据法律部规定,地铁公司有提供安全、快捷的服务的义务,一旦乘客买票上车后,乘客就与地铁公司发生合同关系,如果地铁公司没有尽到义务,则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因此伤者有权利向地铁公司索赔,经济损失以及精神赔偿,同时,伤者也可以选择向行为人吴美成本人索赔。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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