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1月12日天津消息(记者郑凯 赵凯 )《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将从今年4月1日起实施,参加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的参展方,不能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否则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新条例要求,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展会期间专利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展会组织者应在参展协议中约定参展方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专利行政部门认定参展方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成立的,展会组织者应当通知参展方解除参展协议,专利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条例要求: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合理报酬。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要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等。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份收益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