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不支持Flash
跳转到正文内容

天降水泥伤人 全楼业主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2日17:03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廖思谦) 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不能确定何人所为,则由全楼业主共同“埋单”。记者昨日获悉,兴宁法院日前对一起高空抛物案作出上述判决,这是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梅州首例。

  天落水泥块砸伤6龄童

  2010年5月29日16时许,小楠随其母亲黄某经过兴宁市一花园B1、B2栋楼门口路段时被一水泥制硬物砸伤头部。民警现场勘查发现,事发两栋楼外墙建筑无墙体有剥落的情况,也未能证明是谁人所为。

  小楠住院20天后好转出院。其父母于同年7月14日,将B1、B2栋的12位住户全部列为被告,向兴宁法院起诉要求他们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6万多元。

  12名被告答辩称,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未能证实小楠的伤是被B1、B2栋楼上住户坠落或抛落的物品所致,小楠家属亦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小楠的伤势不可能是水泥块砸伤,其人身损害与他们无关,不同意补偿其损失,请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全体业主被判赔款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楠在上述花园B1、B2栋的楼梯道门口被水泥块砸伤,从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情况和原告小楠受伤的部位及其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的结果,结合现场概况、周围环境考虑,并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定小楠是被B1、B2栋楼上坠落或抛掷的水泥块致伤。

  因为小楠受伤后,经公安人员调查未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而12名被告在庭审中均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不是侵权人。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于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12名被告均应对小楠的损害给予补偿。

  至于12名被告认为该案不是特殊侵权,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主张与法律不符,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陈某等12名住户各自补偿小楠因伤所受的损失52694.7元的十二分之一,即4391.2元。1分2分3分4分5分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