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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试行离婚证明书制度保护个人隐私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4日21:02  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1月14日电(记者 顾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从14日起试行“离婚证明书”制度,从此经诉讼离婚的市民在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时,可以不必出具记载个人隐私的离婚判决书,避免了“隐私曝光”的尴尬。

  根据南京中院出台的《关于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的若干意见(试行)》,法院可以依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书面申请,经审查后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出具加盖公章的“离婚证明书”。

  根据该意见,“离婚证明书”的申请,应当由离婚案件当事人本人提出,写明申请的理由及其用途,并向受理离婚案件的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将对该项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在一周内办理完毕。此外,“离婚证明书”上还有防伪设计等。

  在我国,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种方法,一是协议离婚,到民政局登记,领取离婚证;二是诉讼离婚,上法院打官司,由法院下发判决书或调解书。两种方式效力相同,只能选择其一,也就是说,只要是经法院主持离婚的,就没有离婚证。

  在办理日常事务中,许多时候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与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上只写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登记”不同,法院离婚判决书的格式为“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法院查明”三个部分,或多或少都会记载一些个人隐私,这让不少离异者感到难堪。

  “可不可以更人性化一些呢?”2010年10月,一位网民在“南京网络问政”上发帖,述说自己不得不出具离婚判决书,被迫暴露个人隐私的经历。这一建议很快引起了法院的重视,南京中院特别要求民一庭对此事进行调研,后来法院决定顺应民意进行改革,依申请出具“离婚证明书”。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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