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不支持Flash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专家称河南368万过路费案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8日07:22  法制周报

  “天价过路费诈骗案” 因证据不足撤诉   一审所适用法律依据遭质疑

  法学教授上书全国人大提起违宪审查

  《法制周报》记者 赵雪浩

  1月15、16日,是今年第三个双休日,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欧爱民却没有休息,他在密切关注发生在千里之外的河南省平顶山市的一起刑事案件。

  欧爱民对《法制周报》记者说,“作为一名从事法学教学工作的人,我注意到这个案子一审的法律适用出现了问题,确切地说是错了,这是法院对一件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关键要素,很严重。”

  1月16日,欧爱民联合学生殷周喜、赵祝、段李杜起草了《司法解释审查申请书》,准备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申请审查,并提出“请求明令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1月17日,我们就会将审查书寄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其对‘事实违法’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并予以撤销。”欧爱民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这是每一个公民都具有的权利。”

  “挑刺教授”首次涉及法律审查

  欧爱民因首次向“驾考合一”制度“挑刺”,素有“挑刺教授”的称谓。

  “此前,就地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也有七、八次了,但对全国性的法律提出审查意见,还是第一次。”而欧爱民此次提出“法律审查”直接涉及到此前他一直关注的河南“天价过路费诈骗案”。在该案一审中,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时建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追缴时建锋违法所得一切财物。”

  据媒体披露,平顶山中院的判决主要依据是2002年4月10日正式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从同年4月17日起施行。这一解释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正是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然而,包括欧爱民在内的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2002年的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当时的刑法第375条,而刑法第375条在2009年通过刑法第七修正案作了修改,已经明确规定了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司法解释的对象不复存在,已经成为实施违法的司法解释,法官怎么还能援引判决呢?”欧爱民质疑道,“基于此,我和我的学生提出该司法解释合法性审查。”

  记者在欧爱民教授提供的这份《司法解释审查申请书》之申请的依据及理由中看到:首先,《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相冲突;再者,“厉而不严”的刑法机制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第三,《解释》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 

  “无论是根据《监督法》也好,还是人大常委会在2005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我们都是在行使一个公民合法的权利。”欧爱民说,“结果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此举,让民众知道司法解释可以进行合法性审查,也引发人们对此一司法解释违法性的认识,从而推动该案件再审,让法官能避免适用违法的司法解释,直接按照正确的法律条文判决。”

  根据《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国务院等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均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

  “司法解释合法性审查颁布至今都待字闺中,就是法律专业人士也很少知道。”欧爱民坦言。

  记者注意到,提出这样的“法律审查”,在该规定出台5年来,几乎是寥寥无几。

  河南省高院

  宣布因证据不足撤诉

  2010年的11月19日,平顶山市检察院以公诉人的身份指控“时建锋为牟取非法利益……购买两副号码为WJ19-30056、WJ19-30055的假军用车牌照,悬挂到自己购买的两辆自卸货车上,雇佣他人驾驶车辆,通行郑石高速公路运送沙石,累计骗免通行费368万多元”。

  随后,2010年12月21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这起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从起诉到宣判都顺风顺水,并没引起太多关注。然而,谁也没有想到,一篇媒体的报道,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至今亦未平息。

  2011年1月11日,有媒体以《河南一位农民8个月偷逃过路费368万被判无期》为题率先披露此案,舆论一片哗然,质疑声不断,法律界人士也纷纷质疑该案一审存在的各种疑点。

  至此,形势急转直下。

  1月14日凌晨,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时建锋因诈骗被判无期徒刑案”启动再审程序。这意味着对罪犯时建锋的量刑和原判事实证据可能出现变化。

  1月15日22时左右,时建锋的弟弟时军锋到河南省禹州市无梁镇派出所投案自首。上演了一场“哥为弟顶罪,弟为哥喊冤”的情感大戏,时军锋交代了时建锋是顶替他入狱等和“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行贿”、“花90万没有办成事”等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况。

  国内媒体也纷纷跟进,相继爆出时建锋亲属出示的“假军牌合同”、神秘人士网上传出的某武警支队发给平顶山市公安局的“证明”,该“证明”证明“军牌使用合同”属实。

  1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 “时建锋诈骗368万元高速公路通行费被判处无期徒刑”案存在审查不细、把握不严等问题,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因证据不足决定撤诉,并对4名相关审判人员予以责任追究,主审法官被撤职,多人受处分。

  专家:以“诈骗罪”领刑是适用法律错误

  本报记者 赵雪浩

  事实上,在媒体深挖此案种种内幕的同时,法律界人士也纷纷从法律专业角度质疑该案存在的各种疑点,譬如该案一审适用法律是否准确、一审量刑是否公允,一审审判长是否具备合法资格等。日前,《法制周报》记者邀请到曾代理“宁夏跨省追捕王鹏案”的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周泽、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欧爱民就该案存在的诸多疑点进行了深入探讨。

  “一审适用法律根本错误”

  周泽:一审适用法律根本错误,原判决主要是依据最高院2002年的一个司法解释的指引而适用了《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但2002年的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当时的《刑法》第375条,而《刑法》第375条在2009年通过刑法第七修正案作了修改,已经明确规定了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我认为,一审中本案应适用“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此外,一审中时建锋的行为不构成诈骗。诈骗罪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且多指骗取他人确定拥有的财物,而时建锋偷逃的过路费并不是他人确定拥有的财物。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是个行为犯罪,诈骗罪是个结果犯罪,如果按照原先逻辑,非法使用军牌偷逃200元、300元过路费就会不构成犯罪,因为诈骗罪对涉案金额有一定限制。

  欧爱民:此案一审适用法律确实存在问题,目前来看,2002年4月10日正式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在刑法于2009年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正后失去了解释对象,这就牵涉到当一条司法解释的解释对象已经不复存在的时候,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是否存在,以及废止问题。

  “此案再审,应澄清诸多疑点”

  周泽:该案1月11日被媒体披露出来后,我就一直在关注,首先关注的是“适用法律错误”,后来又注意到这样重大的刑事案件,一审被告人竟没有辩护人,重判后“服判、不上诉”,这些都很蹊跷,值得关注。

  对此,我个人认为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对一审判决判处重刑(10年及以上徒刑)的刑事案件,法院在二审时应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如果被告人不上诉的,判决书应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确保通过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的方式,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欧爱民:这个案件存在诸多疑点,像法律适用、量刑以及审理规范程度都有商榷的地方,目前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其认识到了案件一审有问题,虽然据媒体说是“证据变化”原因,但我个人认为其肯定通盘考虑了各方面的,诸如一审审判长的资格问题、罪名不适当等因素,才慎重启动再审程序。我认为,此案再审,应澄清各界人士关注的诸多疑点。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更多关于 过路费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